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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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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婚概述

(一)军婚的概述·······································1

(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2

(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3

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军婚的现行立法···································4

1、民事立法············································4

2、刑事立法············································4

(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5

1、存在立法缺陷········································5

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6

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7

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8

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

(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10

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10

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10

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11

(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13

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13

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5

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16

结语·················································17 参考文献·············································18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14秋法学本 丁 帆 学号:1461001253995

【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关键词】:婚姻法 军婚 军婚保护

妇女权益保护 必要保护

一、军婚概述

(一)军婚的概念

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其婚姻关系虽然是军婚,但涉及民事保护时, 特殊地保护一方必将要伤害另一方,因此其婚姻关系视同为普通婚姻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只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

- 1不得准予离婚。这里指的是非军人的配偶一方片意离婚的情形,而不是双方协议离婚。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 本身就表明军人同意非军人的离婚请求,就不发生《婚姻法》第3 条适用的问题。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扶养问题上不能与非军人配偶达成协议,非军人配偶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而不是现役军人的主观愿望,否则,法律就成了一些人随意操纵的规则,同时也会损害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现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应首先征求军人的意见,如果军人同意离婚,则可以调解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教育非军人配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但是,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确实不能维护夫妻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

法学专业中曹诗权编写的教材《婚姻家庭法》将离婚分为三类,分别是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诉讼离婚与非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 3或者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其中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或其配偶提出离婚的。

(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

1、存在立法缺陷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自红军时期开始就有的传统。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2]至今已经过去整整八十年。新中国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也在与祖国的同行中不断发展、完善。回顾这项制度所走的历程,我们从中聆听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铿锵脚步声。但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法中军婚保护的一些问题开始显现,有人认为当初为了使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的婚姻保护政策,如今已无存在必要。

新《婚姻法》第33条的“但书”,宣布了对军婚内重大过错的军

- 5会激发双方矛盾,影响双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特殊保护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不敢轻易“以身相许”,以免将来婚姻自由受制于人,这无疑对军人群体选择配偶带来了负面影响。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违背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毕竟是夫妻双方感情领域的私事,是否离婚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而非一方的意愿,军婚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基本类型,军人的婚姻也应体现民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否则就有悖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乃至基本的人权要求。

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

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导致公法与私法冲突。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如工资待遇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军人干部转业优先安置、住房享受优惠等。实际上我国对提高军人的待遇上已经作到了非常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军人

- 7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女性居多,所以现行婚姻法中对军婚的保护与妇女权益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41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4]但是新婚姻法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就与以上规定相违背,也与人权精神相违背。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军人是特殊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妇女也是特殊的保护群体,两部法律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关注妇女的权益保护,这当然包括与特殊军人群体婚姻的法律关系中,新婚姻法规定对军婚特殊保护,造成了俩部法律的适用问题,从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看,妇女的地位和各项权利的保障更加需要重视。

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追求的目标,新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也正是为了追求这一目标而设定的。在婚姻质量上,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只有一般过错,如双方性格不和、价值观不同、文化背景相差太大等原因导致的夫妻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却不予理睬,法院又不能支持非军人的离婚请求,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社会也是一种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不利于法院作到案结事了。

法律有时会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妇女不了解婚姻法或者在看到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的时候,从心理上对军婚产生一种畏惧,使他们对军婚望而却步,反而不利于对军婚的保护。

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

- 9军婚之所以要保护,是由军队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国家安全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公民的家庭关系有所不同。军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不仅关系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而目,还直接关系到军心的稳定,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只有对军婚加以特殊保护,使军人们安心保家卫国,才能使已有的和平环境更加稳定。保护军婚,既反映了全军广大官兵的愿望,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是由于对军人婚姻依法实行了特别保护,从而顺应了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了军队的婚姻管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了军人及军人家庭合法权益,保持了部队纯洁稳定;对于鼓励军人爱岗敬业,提高部队战斗力,巩固国防,促进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对密切军民关系,增强军政军民团结,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军婚的保护虽然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但总体上是符合我国的立法要求的。《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一方面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平等之外,民法也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协调。

- 11位使他们能够具备与其相对应的群体人体相当的抗衡能力,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多数已婚军人与其配偶常年两地分居,在保障和维系自身婚姻关系稳定方而,与其他常年共同生活的夫妻相比,处于劣势地位。而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因为军人们响应国家号召,依法服兵役,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而无法避免的。因为只有在国家安定的前提下,国家和个人才可能寻求更好的发展。因此国家在法律的层面对军婚进行特别保护。

(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

马克思说:“想要美好地度过一生,就只有两个人结合,因为半个球是无法滚动的,所以每个成年人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到和自己相配的另一半。”[6]可见婚姻的缔结是大多数人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军人也一样。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军婚的问题意义更加深远。军人的社会关系稳定、家庭的稳定、坚定军人的战斗意志、巩固解放军战斗力等都与军人的婚姻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发达的情况下,稳定的婚姻关系承担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救助贫苦病弱的社会功能。当代社会,人们普遍追求实现自我价值,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日益受到挑战。现代社会以前,妇女是男权的附庸,具有人身依附性。妇女或被限制离婚的权利,或在离婚中被剥夺权利。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以人格独立为理念的时候,才会尊重每个人,尤其是妇女的自主权利。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有赖于具体制度的保障。

- 13第四,从军队内部规范性文件方面给予军婚特殊保护。通过下发相关文件,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过使军人离婚程序的规范化,达到完善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

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部队应当作好后勤保障工作,在部队的一定层次范围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部队军官战士的衣食住行医等有关生活方面需求进行保障,为军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婚姻环境。

夫妻之间的交流能够促进相互理解、化解矛盾,但是距离会成为夫妻双方交流的障碍。笔者认为距离不能产生美,它能产生的只能是心的距离。军人婚姻的不稳定多半是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造成的,因此在部队建设中应在军人家属楼上狠下工夫,逐步争取所有士兵和干部的家属都可以随军。只有提高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尽可能地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才能体现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研究显示,自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以来,美军中夫妻双方有一方被派往前线的婚姻的离婚率高达21%。为此,美国军方已已投入200万美元用于制定一系列挽救士兵婚姻破裂的计划,该计划包括向感情濒临破裂的夫妻传授如何沟通,如何宽容对待彼此的方法。我们国家除了也应该向军人及配偶开设类似的课程,例如部队通过宣传法制教育,引导干部、战士学习婚姻法律制度

- 15嫂的地位也将相应地得到提高。

结语:

世界范围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从我国发展历史上看,它源于革命战争年代,是我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物,有着浓厚的“革命情节”。笔者认为存在即合理,当前的国情决定了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具有它存在的意义。

军人是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捍卫者,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他们舍小家为大家,无怨无悔地坚守自己的岗位。我国目前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有其正当性基础,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维护军婚的稳定,有效保护现役军人的权益,在实践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所以,在新婚姻法中保留军婚特殊保护的相关条款,对于军人来讲,可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我国现行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要以促进夫妻感情为纽带,寻求建立一个促进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确实有效地保护军婚和谐稳定的综合法律制度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完善,体现我国宪法平等精神和人权精神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军婚保护制度也必将不断完善,并继续发挥其特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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