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露天煤矿作业规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 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
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三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 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 因工作需要沿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 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 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嘹望。
四 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 桥通过。
五 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 留。
第四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 入作业区。
2 第五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 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
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 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 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 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 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 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 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七条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 安全。
第八条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 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九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 过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 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3 第十条 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 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十一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 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 员停留或通过。
第十二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 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在超过2米的高空作业时应佩 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 遇有六级以上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 采剥
第一节 台阶
第十四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 掘高度。
二 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
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
4 大块。
三 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 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十五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 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 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 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孔
第十七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 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十八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 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十九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 与边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规定。
表1
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
台阶高度/m 4 4~10 10
安全距离/m
1~2 2~2.5 2.5~3.5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
5 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 压碴穿孔。
第二十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 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在作业和走行时钻 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走行时必须保证安 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破
第二十一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 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 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
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
辆必须保护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 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 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
6 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 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
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 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第二十四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 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 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 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 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二十七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 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
7 程中20米以内严禁烟火10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二十九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 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 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 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 人严禁向炮孔内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 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 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 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 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三十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米 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米以外。
第三十一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 出警戒人员。
二 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 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
8 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二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米距爆破区 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米、硬岩不得小于200米。
二 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米无充填预裂爆 破不得小于300米。
三 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米。裸露爆
破药量不超过20公斤时不得小于200米药量超过20 公斤时不得小于400米。
四 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米。
五 轰水不得小于50米。
第三十三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 离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爆破方式
安全距离/m 设备名称
深孔爆破 浅眼及二次爆破 备注
挖掘机、穿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泵车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 措施。
信号箱 30 30 高压电缆 40 50
电气柜、变压器、移动30 3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
9
变电站 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
点。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 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米在5~10 米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三十四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 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5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 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 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 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 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 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 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三十五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 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 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 m。
第三十六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 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 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
11 时必须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 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 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 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 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三十八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 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 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 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 安全地点。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
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十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 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
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 业。
12 二 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 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 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
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 装药爆破。
四 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 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 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 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装
第四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 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 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 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 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 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 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 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13 五 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 理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 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 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信
号后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 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 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 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 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
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 勺斗装车。
五 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 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 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 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 载。
第四十三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
14 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 门检查处理
一 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运迹象危及挖掘机安 全。
二 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 机。
三 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 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 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 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 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 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 越接触网。
三 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 向。
四 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 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15 六 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 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
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 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
八 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
第四十五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 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 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 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
三 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
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
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 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16 第四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 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 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 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 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 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 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
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 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 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
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时要有相 应的安全措施。
六 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 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四十八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 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 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17 二 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
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四十九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 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五十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
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 行。
第五十一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 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 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 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 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
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 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 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 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五十二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 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8 一 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 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 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 可以开机信号。
二 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
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 使用。
三 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
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 处理故障。
第五十三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 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章
运输
第五十四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 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 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五十五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
19 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五十六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
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五十七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 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 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 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五十八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 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五十九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
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 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十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
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 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十一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
20 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十二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
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 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 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
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 维修车辆。
三 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 驶出装车地点。
四 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 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十三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 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 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 型车安全。
第四章
排土
21 第六十四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
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 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六十五条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 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 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
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 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
第六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 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为8m
3、台阶高度16-20m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七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
22 号夜间应有照明。
第六十八条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 列规定
一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
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 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就有3%-5%的反 坡。
三 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 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 倒车、冲撞安全墙。
五 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 土。
第六十九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 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七十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 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23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七十一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 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 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十二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
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 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 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 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 挖。 二 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 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 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 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七十五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
24 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 防治措施。
二 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
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 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 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三 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 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内部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 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七十六条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 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 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 防治水
第七十七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
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 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25 第七十八条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 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七十九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 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 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 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 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八十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 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二 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 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三 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 得大于3天。
四 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 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八十一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 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26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 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 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
第八十二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
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 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主效果制定地下水 治理措施。
第八十三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 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八十四条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
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 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 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八十五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 火系统。
27 二0一一年元月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