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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索赔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施工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索赔机制:

1.建立索赔小组:造价员、合同与资料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法务人员(专业律师)、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小组人员信息互通,相互协调;彼此及时给予法律、技术、造价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使之签证、索赔、合同履行、权益维护准确、有效,更具有说服力。

2.合同培训与交底。

往往合同的签订过程是施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具体操作和谈判的,而施工项目部是具体实施、履行合同,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对合同的签订有关过程与细节不是很清楚,不知晓合同履行过程的各种利弊因素;为使合同及时、准确履行,有必要将合同的有利条件和风险因素、操作注意事项通过合同培训或交底的方式明确告知合同履约的人员,让参与项目的技术、供应、预算、财务等管理人员对合同的内容都有所了解和掌握,使他们做到心中有数。其目的是防范风险、化解争议、维护施工方的权益。

3.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和签证与索赔制度,学习签证与索赔的内容、程序、策略、技巧。

索赔事项概要(以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

(一)场地与施工条件方面: 1.内场条件欠缺

临时设施、临时占地:施工现场:永久占地: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场内通行。

2.场外交通条件不足:

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3.施工条件欠缺

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垃圾处置与堆放、排水排污。

4.创造施工条件的付出

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场地被妨碍、财产人身被侵害

他方、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施工。比如:拆迁、征地原因带来的滋扰、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不利物质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恶劣气候条件:

承包人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履行法定义务

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未明示的妨碍

是否有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和签订合同时未能向承包方明明示的暗物、勘察时未能发现的异常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比如影响基础施工的石块、岩基、此前建筑物遗留的桩或基础等)。总承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场地给分包单位亦可作为分包单位要求签证和索赔的理由。

10.外部条件妨碍

是否有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社会事件导致施工中断,比如修路、洪水、高考、重大社会活动导致政府部门下达的阶段性停工通知等。

(二)图纸、文件、资料的瑕疵:

1.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比如图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标准和规范的改变, 图纸提供与交流: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图纸的错误

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2.许可或批准的欠缺: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3.基础资料的缺陷

测量基准点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4.其他辅助资料的瑕疵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发包人延误方面 1.逾期提供条件和资料的责任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批准和文件的缺陷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开工通知的延误: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进场日期: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3.延误检验与实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材料设备的重新试验和检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延误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延误拖延验收索赔13:如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导致的待工、误工、管理费增加等。

5.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的延误与错误: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6.延误竣工验收。

不及时验收会有等待的需要,计算待工损失,还可以主张逾期竣工结算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延误提供材料。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设备的索赔:延误提供,提供达不到质量要求或更换材料与设备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延误审批 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发包人延误审查与批准,导致不能正常施工,如待工、窝工、设备闲置等损失。

(四)资金与付款方面

逾期支付的停工权以及停工所带来的损失与工期延长 1.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进度款

逾期审核付款申请与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作为索赔的主张)

3.工程结算款

逾期审核付款申请与逾期付款 4.担保措施或保函不到位

5.资金来源无保障,可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的损失,工期延长。

(五)、变更方面

1.合同内容或承包内容的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设计变更、变更增加工作量、原材料与成本的增加、作业量的增加、变更增加工程量、变更造成窝工、重做、工期的调整、造成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建议变更减少发包人的成本的奖励: 3.材料与设备的变更。

(六)、质量方面 1.发包人造成工程质量: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因设计缺陷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发包人供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未能及时确认,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4.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不能验收合格的;

5.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擅自使用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6.延误分项分部验收的质量责任,工期延长、质量责任、怠工损失。

(七)进度方面

1.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

如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则承包方可以索赔停工、窝工、人员进出场、机械设备调迁及台班损失、材料构件积压等费用;赶工则可要求补偿实际增加的成本等;

需要提醒的是,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时,一定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发布书面指令,施工企业不能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擅自停工,曾有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老板的口头要求停止施工,结果在之后的诉讼中被发包方倒打一耙、索赔巨额延误赔偿的案例。

2.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

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方赶工以提前竣工,或者要求改变进度计划提前工程形象。 赶工增加的成本、人员、材料、加班等增加的成本和开支。 3.发包人要求单位工程提前验收交付: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八)是指令、指示不当

如发包人、监理人不合理干预施工,

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比如承包方原拟先施工住宅主体、后施工车库,发包方要求调整后首先施工车库,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场地安排困难、临时设施搬迁、垫资款增大等);发包方代表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等。

(九)分包影响

1.主要是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2.分包单位不听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妨碍正常施工,市政配套施工单位(如燃气、电力、自来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响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

3.对于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的不利影响,承包方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4.分包单位不配合,导致承包不能按照工序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十)价款方面

(十)其他

1.工程量清单的缺项与漏项: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3.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法律上属于情势变更,合同签订建筑原材料和人工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缓建、工期延长导致成本的增加以及利润的减少。

4.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

立法的调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化,可能导致承包人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等,应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向对方主张权益。

5.投料试车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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