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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程序及索赔报告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施工索赔程序及索赔报告的内容

3.1施工索赔程序

3.1.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现索赔或意识到存在索赔机会后,承包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这种意向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它标志着一项索赔的开始。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该意向通知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a.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b.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c.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d.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一般索赔意向通知仅仅是表明意向,应简明扼要,涉及索赔内容但不涉及索赔金额。

(2) 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索赔事件发生的经过、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的详细理由、索赔的要求及详细计算方法,以及应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顺延天数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3.1.2、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纪录时,随时就纪录内容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纪录;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金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2.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a.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风险责任;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1.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1)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是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补偿进行协商。

(2).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在一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工程师在“工程延期审批表”和“费用索赔审批表”中应简明地叙述索赔事项、理由和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和延长的工期,论述承包人索赔的合

理和不合理方面。通过协商,工程师与承包人达不成共识时,承包人仅有权得到工程师认可的补偿金额和顺延的工期。当然,承包人仍然具有继续索赔的权利,直至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议。

工程师批准的补偿金额和顺延的工期天数如果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则工程师可将此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补偿金额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中。如果工程师批准的额度超过其权限的,则应报请发包人批准。

3.1.4、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通常,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如果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3.2编写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书面文件,对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或索赔专家的指导下进行。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3.2.1 索赔事件应是真实的

这是整个索赔的基本要求,关系到承包商的信誉和索赔的成败,必须保证。如果承包商提出不实的、不合情理、缺乏根据的索赔要求,工程师会立即拒绝,而且会影响对承包商的信任和以后的索赔。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可靠得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应附于索赔报告之后;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不含任何的估计和猜测,也不可用估计和猜测式的语言,诸如“可能、大概、也许”等,这会使索赔要求显得苍白无力。

3.2.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

索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承包商的索赔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一般索赔报告中所针对的干扰事件都是由对方责任引起的,*考试吧*应将责任全部推给对方。不可用含混的字眼和自我批评式的语言,否则会丧失自己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 并应特别强调干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然性,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对它也不可能有预见和准备,对它的发生承包商无法制止,也不可能影响。

3.2.3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承包商的实际损失

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承包商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与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承包商在干扰事件发生后已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程师,听取并执行工程师的处理指令,或承包商为了避免、减轻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用能够采用的措施,在报告中详细叙述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效果。

3.2.4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

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正确计算出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数额。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

索赔报告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必须做到简洁明了、结论明确、富有逻辑性;索赔报告的逻辑性,主要在于将索赔要求(工期延长、费用增加)与干扰事件的责任、合同条款及影响连成一条完整的链。同时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及索赔根据时,所用词语要肯定,忌用强硬或命令的口气。

3.3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应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3.3.1、索赔事件总论总论

部分的阐述要求简明扼要,说明问题。它一般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文中首先应概要地叙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承包商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考试吧*以及承包商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末尾,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成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3.3.2、索赔根据

索赔根据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该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有合同文件的支持,应直接引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强调这些是为了使索赔理由更充足,使业主和仲裁人在感情上易于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

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3.3索赔费用及工期计算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的工期。如果说索赔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在款额计算部分,承包商必须阐明下列问题:

(1)索赔款的要求总额;

(2)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损失的利润;

(3)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承包商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3.3.4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可能成功的。索赔证据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等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

(1)政治经济资料:重大新闻报道记录如罢工、*、地震以及其它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如税收决定、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等;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的报告等;

(2)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现场施工日志;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完工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本;施工进度实况记录;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本或摄影摄像;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等。

(3)工程项目财务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收款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记事卡及工资历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收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 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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