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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5: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什么是教育申诉制度?在什么条件下,教师和学生才

能提起申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的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一种运用非诉讼的形式进行的救济方式。这一制度旨在尊重并保护个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它以《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为依据,主要是使作为教育行政相对人的教师、学生通过对相应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来进行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申诉制度按照申诉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教师申诉制度是针对教师这一特殊专业人员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以教师作为申诉主体,以学校、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当处理为申诉内容,以政府行政机关为申诉受理机关。由于它不借助司法机关,也不是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因而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只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的侵害的时候,他可以向该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专门的行政机构提出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侵害时,他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只要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上述合法权益,就可以进行申诉。这些权利是在《宪法》、《民法通则》中有详细规定。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如果教师认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对某一项事务处理得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时,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真的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由受理机关裁决。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教师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申诉,但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的范围,而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学生的申诉制度,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生申诉制度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法定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首先,是基于公民的申诉权而建立的,是公民申诉权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学生作为公民对学校或教师的失职行为有申诉的权利。其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法所规定的,受宪法、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护。所以,任何有关机构不得阻碍或者剥夺、压制学生申诉。再次,学生申诉有特定的申诉范围、内容、程序和被申诉人。 2.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的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主要发生在教育领域中,是因学校或相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或决定致使学生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诉讼,不是诉讼方面的申诉,其申诉内容、程序、条件等也是非诉讼性的。

3.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急制度

任何诉讼的发生,都以申诉者主观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进而寻求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申诉制度是一种权利保护制度,是公民除起诉、行政复议等制度之外的另一条权利保护途径。学生申诉制度也一样,其目的和实质在于补救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等多项权利可能会因教师和学生的不当处理受到侵害,如开除、体罚等。由于处于相对人地位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学生对这些不当侵害既不能采取拒不履行的方式来补救合法权益,又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校方或教师的侵权行为,所以,学生只能运用法定的申诉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这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按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高校招生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的范围有以下几种: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这些处分包括学籍、考试、纪律、校规等方面。如果学生认定学校的处理不公正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

学校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可以提出申诉。我国《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

我国有关法律对规定学校或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否则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学生评价包括多个方面,从日常的操行评语,到小考、中考、期末考、毕业考、升学考等,学校和教师对所有这些评价都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如果学生认为评价不公正,影响到学生的学业、生活或升学,可以提出申诉。 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如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导致不良后果,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对这些侵权行为,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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