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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22:1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代理进口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上海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协议编号:

乙方(委托方):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上海

一、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根 据 外 经 贸 部 《 关 于 对 外 贸 易 代 理 制 的 暂 行 规 定 》 , 就 乙方 委 托 甲 方 代 理 进 口 的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二、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定外贸合同,不提供支付外汇的服务。提供相关的形式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三、乙方指定进口来源国及客户,具体的客户名称必须在进口合同对外签订前由乙方确定。

在品名,规格,单价,数量,交货期,目的港及包装等主要进口条款由乙方自行与国外供货商确定的条件下,进口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者进口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样在本款上述的条件下,一旦国外供货商有任何欺诈行为,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和相应责任。

四、此进口代理协议只针对。外贸合同号为:

五、费用及结算

5.1 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1%,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为1000元人民币。

六、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5 .1甲 方 参 照 乙 方 与 国 外 供 货 商 确 定 的 规 格、单 价、数 量、交 货 期、目 的 港 及 包 装 等 条 款 制 定 进 口 合 同 .5 .2甲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代 乙 方 对 外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

5 .3在 甲 方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后 , 乙 方如 有 异 议 应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向 甲 方 提出 , 逾 期 视 为 无 异 议 。 凡 经 乙 方 认 可 的 进 口 合 同 条 款 , 乙 方 不 得 由 于 条 款 本 身 的 缺 陷 引 起 的 损失 向 甲 方 要 求 补 偿 。

5.4由 于 非 甲 方 的 原 因 而 未 能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的 ,本 协 议 书 自 行 终 止 , 甲 方 免 除责 任 .

5 .5因 不 可 抗 力、外 商 违 约 或 诈 骗 以 及 运 输、邮 电 等 非 甲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风 险 使 进 口 合 同 或 本 协 议 书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甲 方 免 除 责 任 。

( 二 )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5 .6乙 方 对 进 口 合 同 承 担 履 约 责 任 .

5 .7在 规 格、单 价、数 量、交 货 期、目 的 港 及 包 装 等 进 口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由 乙 方 与 国 外 供 货 商 确 定 的 条 件 下 , 进 口 裔 品 发 生 质 量问 题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

5 .8如 价 格 条 款 为 FOB 或 CFR , 则 货 物 装 船 后 , 由 甲 方 办 理 该 货 物 的 保 险 投 保 手 续 ; 乙 方 应 在 装 船 前 将 保 险 费 汇 入 甲 方 帐 户 .

5 .9乙 方 应 按 本 协 议 书 的 规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代 理 进 口 手 续 费 。

5.10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付 清 货 款、代 理 手续 费 并 及 时 付 清 进 口 合 同 履 行 中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费 用 .

5.11乙 方 自 行 提 货 的 , 签 收 提 单 等 货 物 单 证 之 后 , 货 物 因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此 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

5.12乙 方 不 按 本 协 议 书 及 进 口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 造 成 对 外 违 约 时 应 偿 付 甲 方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利 息 , 支 付 代 理 手 续 费 , 并 承 担 甲 方 因 此 对 外 承 担 的 责 任 。

5.13如 进 口 合 同 的 卖 方 由 乙 方 自 行 确 定 , 一 旦 该 外 商 违 约 或 有 任 何 欺 诈 行 为 , 应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损 失 。

七、本 协 议 书 系 双 方 根 据 我 国 外 贸 代 理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签 订 ,在 任 何 情 况 之 下 双 方 之 间 不 产 生 外 贸 代 理 进 口 之 外 的 任 何 国 内 购 销 合 同 关 系 ,国 内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关 系 或 其 他 合 同 关 系 。

八、双 方 在 执 行 本 协 议 书 过 程 中 如 与 争 议,应 协 商 解 决。如 协 商 无 效,任 一 方 都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时规定》办理。

十、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上海泽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1429室地址:

电话:+86-21-51294233电话:

传真:+86-21-6841603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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