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理协议书
日期:XXXX/XX/XX
地点:上海
受托方: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629号东原大厦302室电话:59735222传真:59733119 委托方: 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传真: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商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同意以代理身份,与外方签订进口合同,合同条款由乙方及外方商定.并经甲方认可后载入合同,如合同因非甲方责任而引起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将由乙方与外方自行商定解决,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同意自行安排进口进程,数量等事宜,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具体商品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方式和交货期限,并提供有关材料,以便甲方及时办妥进口手续.
三.甲方负责办理进口货物的国内运输,报关,商检,及海关查验等手续,费用按实与乙方结算,乙方必须预先支付报关过程中产生的关税及增值税,其余发生费用待报关结费后予以结清。
四.甲方同意按合同金额%收取代理费,(每票最低代理费人民币元)关税,增值税,报关三检费,机电证明费,换单费,运费及港区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对委托的代理业务中的货物质量,数量装运期,付款等负全责,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进口货物完全一致的所有单据,保证提供的报关资料的真实,合法与实际货物相符,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进口业务如采用电汇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金额后甲方应及时办理购汇手续向外方付款, (银行手续费以银行水单为准按实向乙方收取)如因乙方原因,甲方不能收进人民币货款,关税,增值税等费用,甲方不承担付款责任,货物因故不能按时交货而造成损失的话,乙方对甲方无追索权.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做法有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修改增补有关条款,如协商无效,任何方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起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未能签定进口合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内有效。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处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 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