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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9: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

2012-10-30 17:18:28| 分类:

3、流转税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宋中华

一、相关定义

1、什么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所谓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资产负债表之外核算的利息。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银行有一些事项不必通过表内科目核算,但又必须反映和记载的,如逾期时间较长的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但是只要客户占用贷款银行就应继续计息,同时原已计息未偿还部分的复利,都需要进行统计,这就需要在表外进行记载。

2、金融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注:大前提是贷款到期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 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注:大前提是贷款未逾期,文件只是针对利息部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J大类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 解读:国民经济分类中金融业是单独作为一个行业来进行的划分。因此,与金融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要按照单独行业来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解读:金融业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以后的会计处理要按照提供劳务,而不是利息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而银行的逾期利息都无法满足此项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解读:从税务政策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12月5日后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第23号公告税务处理趋同会计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对于未逾期贷款,公告指出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会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1)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财务处理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可见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在财税处理上已基本一致。

2)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在会计处理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2、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同会计处理趋同。

三、营业税文件规定

1、《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1号)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烟地税发[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应收未收利息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停止执行。因此,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统一规定执行,对其超过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递减当期应税收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术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注:这是前提,而这个核算期限应该以财务准则为确定标准),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全文废止了财税[2002]182号。 因此,新政策下金融企业贷款应收利息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该事项未作新的专门文件进行规范之前,纳税义务时间,原则上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但实务中仍按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操作。

解读:

(1)2009年以前,按照《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在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收未收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参考政策有:

一是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2009]61号)第一条第11项中已将该文件作废。该文件作废后,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考虑是否在核算期内或贷款到期前收到利息。

也就是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应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利息收入,即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收息时间,则无论借款人按时是否付息,银行都应在约定付款日确认该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未签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应以贷款行为已经实际完成的当天作为营业税利息收入的发生时间。

这些针对未逾期的贷款

二是从税务总局相关政策看,《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做好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度税收自查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企便函[2010]16号)将“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息(注:这是前提),未在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确认收入”列为需要整改的内容。

三是从地方相关税务政策看,山东省地税局在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1号)答复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请示时明确:对金融企业超过核算期限(注:未逾期,超过核算期限是指应收利息部分)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注:未逾期)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抵减当期应税收入。

(3)2010年12月5日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应收未收利息不再缴纳营业税。 评论这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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