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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刘晓虹)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2: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征收土地中存在的问题

西部大开发战略防御实施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土地这种“有限”资源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近几年,乌拉特中旗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206.7103公顷。

在征地工作中我们基本做到了“四到位、一公开”,即宣传到位、认识到位、职能到位、服务到位,补偿公开,即保证了社会经济发展用地的需求,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做法:一是依法按规范程序操作,基本做到了合理合法、程序规范。二是加强征前宣传工作,教育群众顾大局,保发展。三是丈量登记准确、补偿到位。四是相互支持配合,服务到位。五是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并深入被征地村、社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合法、公正、公开。六是坚持统一征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但在征地工作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在各类建设项目中基础设施项目及国家、省上的重点项目征地价格不一,造成征

地难问题突出,也导致一些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建设。二是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公。引起被征地户的意见,有的甚至采取阻挠工程、上访日等手段,影响工程正常进行。个别村、镇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公益事业为由,层层截留克扣,引起被征地农民与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矛盾。三是土地存量大。我旗2004-2007年经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560公顷,已供地298公顷,未供地262公顷。四是城镇旧城改造问题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量不断增加,土地被征用的行政村不断出现。五是征地范围缺乏严格界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应当有新的理解。传统意义上的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事业已很难用是否盈利来加以划分,就是一些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实施用地由于投资渠道多元化,也难以用是否盈利情况确定。六是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缺乏长远保障。七是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由于缺乏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个别地方以发展区域经济和公益事业为由,把集体征地补偿费作为推进领导形象工程的资金来源,有的甚至挪用征地费用谋取私利、致使大量征地资金不明不白地流失。八是征地的相关基础工作滞后。征地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确认、集

体土地确权发证、农用地分等定级、图件资料等都有密切关系。但由于受经费、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征地工作缺乏科学依据,造成土地供应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展缓慢,造成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权属不清楚,征地补偿登记工作无法落实等。

针对乌拉特中旗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费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随机增加,可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调升。政府应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兴办

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二、建设社会保障机制,实行多元化安置途径。尽快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政府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一部分土地收益,将其充实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中,并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促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规范流转。鼓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房地产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发,这不仅可以有效减少非农建设对农用地的占用,还可以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

四、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旗人民政府按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10天内要进行征用公告,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建立征订地批后跟踪检查制度。要定期深入有关村组,督促村委会将片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征询和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建和疏通被片地农民信访、上访、申诉、控告的渠道。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控制征地范围。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建立符合有利于维护农牧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征地制度。凡是不在国土资源

部下发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或是以盈利为目的,都不应划入征地范围。

七、建立村发展留用地制度。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要服从城市(镇)规划。经村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并经当地区政府批准,允许转让,但转让收入必须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八、加强配合,密切协作。该政府为征地工作第一负责单位,应实行旗长负责制,对辖区内的征地工作总协调,由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的征地工作。

九、理顺征地事业机构,实现职能转变。政事分开。征地工作应从过去重批轻管、重程序轻机制逐步转移到宏观调控、强化管理、建立机制上。在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将征地中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专门的事业单位承担。

十、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要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的补偿价格体系;建立听证制度。

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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