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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经营合同(租赁类)(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2: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合同文本号:mltp-102-01 专 柜 经 营 合 同 (租 赁 类)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经营类别:签约时间:签约地点:1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成立专柜经营并委

托甲方进行统一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专柜的设立

第一条甲方于年月日起将商场楼号经营场地(以下简称“场

地”,面积平方米)交予乙方经营,设立专柜(下无特指,专柜均为

该专柜)。交付日期延误的,专柜经营终止日期顺延。

第二条 专柜经营期限为个月,自场地交付之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专柜应于年月日前开始营业。甲方于营业开始前完成其所在商场的整

体设计装修,并配备好必须的水、电等固定设施,乙方于营业开始前完成专柜的设计和装修,装修须

按甲方审核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 ⑴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⑵ 进场费

人民币元。合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进场费以合同有效期按月分摊,分摊完毕

不予退还。

二、专柜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 专柜应该在约定的品类范围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该专柜必须经营的品类包括:

可以经营的品类包括:

第六条 乙方自担费用负责办理专柜经营需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

可证等证照。

第七条 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专柜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

经营,使第三方得以享有或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若乙方为自然人,则乙方全权委托其他人

管理专柜并结算营业款也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八条 甲方制订商场消防、安全制度,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乙方接受甲方对消防、

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与管理,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消防安全制度。

第九条 甲方负责保管和维修商场自有且共用固定设施,为甲方自有商品和自用设施办理财产

保险,办理商场楼体范围内的公共责任险,并认真履行保险义务。

乙方负责保管或维修自有商品和设备以及由甲方提供使用的设备,若经甲方通知不及时修理,甲

方可代为修理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为这些商品和设备办理财产保险,包括财产险和附加盗窃

险等,并认真履行保险义务,如将贵重商品(黄金、首饰、进口表、手机等)存放在保险箱中,对进

销存有完整的记录等。乙方保证专柜场地里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因素,或对危险性因素或项目进行

警示。

营业时间专柜商品的安全由乙方负责,非营业时间专柜商品损坏或丢失的,甲方按过错承担相应

的责任。营业时间内消费者在专柜场地内由于消费环境不安全遭受的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包括营业员

空岗)或进行装修调整。

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需乙方配合暂停营业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间免计乙方

租金。乙方可要求顺延本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基于整体经营或调整经营布局而对乙方经营场地进行的变更或调整。

三、专柜的营业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专柜的日常营业活动,委托甲方对专柜进行统一管理,并承诺服从管理。乙

方在营业过程应维护甲方一贯之良好声誉,不得损害。

第十三条 甲方出于商场整体营业管理的需要,有权制定对全体专柜经营方具有约束力的天虹商

场经营管理规定和相应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的规定,乙方承诺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专柜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标准;甲方有权对专柜商品

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

专柜营业中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不得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乙方承

担这些行为的一切后果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专柜商品质量或服务出现瑕疵,需要经营者承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关于商品质量和

商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对专柜经营商品的零售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自主定价,但相同商品或

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签约地市内其他商场、专卖店等销售点。关于商品价格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 乙方确保专柜货源充足,服务项目齐全,优先供应紧俏商品和新商品; 甲方为专柜

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营业氛围,并应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整个商场的信誉。关于货源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七条 专柜商品或服务需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应

积极为其安排场地并提供相应设施;乙方同类商品或服务在本市其他商场或专卖店进行促销活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统配中心专柜业务部并在乙方经营专柜同时进行。在甲方出于整体考虑,因换季时期、节假日或店庆日等因素而组织统一的营销宣传活动时,乙方须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关于促销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 专柜商品引进、退货和变价等流转程序应按甲方管理制度执行,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双方须共同搞好售后服务工作,维护乙方所经营商品、品牌或所提供服务的信誉和

双方的商誉。顾客要求修理、退换货或提出索赔时,甲方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酌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照甲方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关于售后服务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专柜销售活动由专柜营业员负责。关于专柜营业员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四、结算

第二十一条专柜营业款由甲方收银台统一代收。乙方不得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专柜业务转移至商

场外进行,具体内容参见合同附件。乙方每周须将上周的销售情况与甲方财务部对帐,每月日前与甲方核对上月营业款和各种费用,否则以甲方帐目为准。

第二十二条乙方每月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和商场管理费(起

计日为第三条确定之开始营业日)。

A、每月定额人民币

B、月含税营业额提成%。或

C、保底额,即月含税营业额在保底额以下的,按保底额提成;

超过保底额的,以营业额提成。或

D、保底额%,超保底提成率%,即月含税营业额在

保底额以下的,按保底额保底提成率提成;月营业额在保底额以上的,保底额以下部分按保底提成率提成,保底额以上部分按超保底提成率提成。或

E、变异点元,月含税营业额低于变异点的,按该额提成;高于或等于变

异点的,按该额提成%。或

F、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承担甲方发售的各种支付卡相应含税营业额%的费用;

乙方应承担有关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相应含税营业额%的费用。

乙方同意给予持天虹VIP卡消费顾客折优惠,并同意按VIP卡相应含税营业额的%

承担VIP卡的积分返利促销费用。

第二十四条专柜在装修和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实际使用量向

甲方交纳。

第二十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办公用品、易耗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

的设备,乙方支付使用费,使用费为设备折旧费。关于大型设备费用的分摊方式,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乙方每月承担的费用或应交纳给甲方的费用,应在下月五日前转帐或现金方式交纳

给甲方,逾期交纳,则承担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每月直接从营业款中扣取场地租金和商场管理费和其他各种费

用。帐目核对清楚后,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据,凭据税务登记证向甲方结算剩余营业款。若乙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则甲方可从营业款中扣除相应的税额作为税务发票风险保证金,或不予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按期开具之准确无误的收据五个工作日内付款,逾期付款必须按未付部分支付日万

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

若确实多付乙方款项,甲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纠正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每满一年后,甲方将对商场管理费、提成率和保底额等进行检讨并可作在范围内的适当调整。

五、违约责任及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专柜经营期满,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1. 专柜开始营业三个月仍未办好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照的;

2. 拖欠应交纳费用两个月以上;

3.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擅自转让合同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

4. 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擅自更换专柜设施或改变装修或擅自中止营业八小时以上;

5. 违反甲方营业管理制度,连续三月不良记录单总达十单以上;

6. 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专柜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

7. 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甲方商誉;

8. 其他约定的解除情形。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 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货款两个月以上;

2.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擅自转让合同或于第三方合作经营;

3. 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调整幅度超过10%;

4. 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商誉严重降低;

5. 其他约定的解除情形。

第三十三条甲或乙方依据前两条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对方,通知到

达则合同解除。

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履约保证金、建设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当于上月场地费和管

理费金额的期得利益。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10000元。

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及不足合同期未分摊完而剩余的建设费,并赔

偿乙方相当于上月含税营业额20%的期得利益。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不足合同期未分摊完部分

建设费,乙方承担装修损失。

1.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化,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 甲方商场清盘或甲方依法解散。

第三十五条专柜在甲方商场任一季度单位营业面积销售额排名同类别(或同区域)中居后20%,

或任一季度月均销售金额不足保底额50%的,甲方可予以清退,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不足合同期未分摊完部分建设费,乙方承担装修损失。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终止三日内,乙方退出专柜经营场地。及时将场地内货物、柜台及设施撤出,但不应破坏场地原有设施及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超过三日仍不撤出,视为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并承担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合同终止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结算营业款和所有费用。依法实行“三包”的商

品,乙方须于甲方处预留质量保证金(详见合同附件),以支付可能因“三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否则甲方可参照相似专柜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或者留置相应价值的商品。“三包”期满后十天内,双方结清余款。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期满,乙方需续签合同,应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合同

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专柜仍然经营,甲方未提出疑义的,本合同仍然有效,转为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均得随时终止合同,但甲方至少要给乙方半月的撤场期限,乙方至少要给甲方一个月的准备时间。

六、其他

第三十九条 双方其他约定:第四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不履行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租

用及专柜经营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本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确定。

第四十一条书面通知包括信件和传真等,应送达至本合同首页所示地址。合同一方更改地址须

在七日内通知对方。

甲方致乙方的通知,除按以上方式送达外,可直接送达专柜,由乙方专柜营业员人员签收后,视

为有效送达。

第四十二条双方对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泄露合同内容,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补充。双方还可以协议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项下之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签订了合同附件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共六页(含合同首页、未含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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