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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经营合同附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22:3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 同 附 件

为使专柜日常营业更加规范,确保《专柜经营合同》的顺利履行,提高双方的收益,甲、乙双方经协商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规范),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商品质量管理规定

1. 新商品的质量审查。

1.1 新商品引进须经甲方审查,乙方应提供有关质量证明和样品。

2. 商品质量检验。

2.1 乙方须对其所供商品的质量负责,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和甲方的商品质量监督。甲方可对专柜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查,必要时可抽样送检。若送检前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或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2.2 为保证商品质量,甲方可对乙方的生产条件及商品原产地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乙方的生产、经营等达不到《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规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 售后质量保证。

3.1 乙方负责所经营商品的售后“三包”工作,并承担所需费用。

3.2 若终止合作关系,乙方须预留部份货款作为已售出商品的售后服务保证金。

4. 违约责任。

4.1 若专柜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其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品,甲方有权封存商品,按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收取乙方人民币2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2 商品的净含量未达标示含量者,专柜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0元--10000元违约金。

4.3 乙方擅自将未经审批商品上柜销售,甲方有权没收商品,并收取乙方人民币1000元以上违约金。

4.4 乙方上柜商品与报批商品质量不符,或乙方价格牌填写不实,甲方视情节轻重收取乙方违约金。

4.5 经甲方通知撤柜商品,若乙方拒不执行或在质量未获改进和被批准的情况下再次上柜者,甲方收取乙方人民币1000元以上违约金。

4.6 乙方专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国家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退货及增加一倍赔偿额的责任。

4.7 乙方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视情节轻重收取乙方人民币500--10000元违约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商品标识管理规定

1. 商品价格牌和服务项目价目表:

1.1 所有商品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经深圳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牌及服务项目价目表。该价格牌及服务项目价目表须有甲方物价员签章。

合同文本号:mltp-103-01 1

1.2 商品和服务标价必须符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不得有欺诈行为、货牌对位、一货一牌、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将收取乙方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并取消其金额码管理资格。

2. 促销、特价商品、处理商品的标识:

2.1 优惠、促销商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使用商品降价标价签,并标出原价、现价及降价原因(POP广告除外)。

2.2 降价处理商品须标出原价、现价及处理原因。

3. 所有促销活动内容均须明示顾客,并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POP牌,POP应按甲方要求悬挂或张贴。

4. 乙方宣传品、说明书等应放在甲方统一制作的资料架上。若乙方需在甲方商场内派发宣传品,须自行到工商局报批,持报批单复印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发放。私自派发宣传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 乙方申报新商品时,必须核查商品是否有自带条形码。如果有自带条形码,须在《专柜新商品审批单》上注明该商品条形码,并保证该条形码的唯一对应性(唯一对应性指品牌、品名、规格、型号、款式(外观构造)、材料(质地)、价格都相同;花色、颜色、码数不同的可采用同一条形码)。由甲方理货区电脑录入员按商品自带条形码录入。如果商品无自带条形码,须采用甲方自编店内码,由理货区电脑录入员配给。

6. 销售中乙方的商品更换条形码时,须提供样板,并填写《专柜商品信息更改审批表》,报甲方品质管理分部理货区监管员审批后,由电脑录入员录入。

7.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漏印、错印、重码,同一商品申请2个(含2个)以上条形码或不同品种商品使用同一条形码的,对乙方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8. 如果相同商品在不同柜台销售,须经甲方统配主管经理、商场总经理审批,并到甲方品质管理分部理货区监管员备案后,甲方电脑录入员方可以不同柜台相同商品保持相同条形码为原则录入。

三、商品价格管理规定

1. 价格承诺。

1.1 甲方为提高专柜形象,提高营业额,已向消费者承诺“价格不高于市内同类商场”。专柜商品售价必须符合甲方的价格承诺,不得高于市内其他商场或专卖店,否则,乙方承担对顾客价格投诉的赔付金额(高出的差价*2),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违约金。

1.2 深圳市内同类商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各分店)、万佳、茂业、岁宝、人人乐、百佳、吉之岛、铜锣湾、太阳百货、顺电、免税、海雅等。

1.3 专柜商品价格不符合价格承诺的,甲方可以参考店价格为标准直接调整其售价。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合作关系。

2. 定价方式。

2.1 对属低成本,乙方定价畸高的商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销售或直接调整售价。若乙方拒不执行,甲方将收取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2.2 乙方所定售价应保持相对稳定,黄金、铂金、单品管理专柜的商品零售价格调整应由甲方理货区备案。价格上调时,乙方需提前2个工作日报品质管理分部,并提供其它商场或专卖店价格信息,甲

方根据市场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价;价格下调,可直接到电脑录入员处备案。金额码管理专柜需有有效商品价格表在柜台保存。

2.3 专柜须明码标价,不得私自调价或议价销售,否则甲方可收取乙方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

3.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定期将市场价格信息报予甲方,拒报或故意错报、漏报者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漏报营业员参照自营柜台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4.乙方如需销售国家控制价格商品(如药品),其定价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监管员审查备案,违者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0元以上违约金。

5.在超市楼层经营的生鲜、食品档口每天必须作2-4种特价商品,并用POP宣传。

四、商品货源管理规定

1. 专柜应该按合同确定的经营品类经营商品或服务,专柜未经营必须经营的品类时,甲方可责令其改正、收取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乃至终止合同。

2. 乙方保证专柜品种丰富,甲方商场认为专柜商品品种不足的,同类商场有而我商场无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经营相应品种。如经甲方通知仍不补齐的,甲方除可指定其他专柜经营该品种商品外,还可选用或并用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1 每缺一个品种或一个码商品七天后,每天违约金50元;

2.2 按专柜前一个月营业额的3%收取违约金;

2.3 免除超保底提成,全部营业额按保底提成率提成;

2.4 单方解除合同。

3. 专柜之间经营品种出现冲突或发生纠纷时,争议各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或甲方主持的调解。

4. 专柜经营的商品品质(款式、原料、工艺、做工等)与其他专柜经营的商品品质相同或相似时,甲方可根据品牌以及价格水平决定是否允许其上柜销售。

5. 乙方保证专柜货源充足,陈列丰满。

五、商品促销管理规定

1. 临时促销活动的范围。

1.1 乙方临时促销活动是指乙方为宣传产品、促进销售,与甲方共同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短期营销活动,包括乙方在报刊发布与甲方有关的促销广告。

1.2 促销商品必须是在甲方(包括××商场各分店)销售或曾经销售(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商品。

2. 促销活动的申请、审批、管理。

2.1 乙方开展促销活动必须填写《乙方临时促销活动审批表》,并且按现场标识规范标价,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2 促销车、牌需配套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在促销车上张贴宣传品,促销牌应标明促销的具体内容,促销牌统一由甲方美工部制作。

2.3 乙方应积极配合、认真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收取不低于人民币500元

的违约金,直至停止其促销活动。

3. 促销活动的收费标准。

3.1 乙方租用甲方促销车、牌每套需交纳押金人民币2000元,如损坏应照价赔偿。

3.2 申请在流动点(包括大堂)或需发放赠品的促销活动,每天交纳管理费人民币30--2000元。

六、售后服务管理规定

1. 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

1.1 专柜售出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引起顾客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处理意见或直接先行负责修理、调换、退货、赔偿。乙方按甲方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或按甲方的处理方式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损失。

1.2 乙方服从并执行甲方对顾客投诉的处理决定,共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自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必须配合甲方处理完毕。对甲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应先执行再与甲方协商。

2. 售后服务措施。

2.1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售后服务的相关规定,并执行甲方对售后服务的有关承诺。对售出商品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7天内保证退货。乙方保证消费者在本专柜内购买的商品,在商品不脏、不残、不损、不变形、未经使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自购物之日起三十天内接受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内衣内裤、金银珠宝首饰、胶卷、须刨、脱毛器、音像制品、软件、图书字画、进口手表、手机、电池、摄像/摄影器材、订购、批量购买、裁剪定做商品、削价处理品、商场停止销售的季节性商品不属于本条所述的可退货商品)。对超出有关规定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顾客协商解决。

2.2 乙方对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三包。当乙方与甲方中止或终止合同关系时,乙方须同甲方签定《售后服务协议书》并预留保证金,预留时间从商品撤柜之日起,至商品保修期结束,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协议生效期间,若乙方不能履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协议期满后甲方返还剩余保证金。

3.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视情节轻重向其收取人民币200--5000元的违约金:

3.1 与顾客或甲方管理人员在营业现场发生争执,拒不接受甲方处理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2 在处理顾客售后服务中,有意推诿或拖延时间的。

4. 对大宗大件或不便携带的商品,乙方须提供市内24小时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若乙方不能提供送货服务的,由甲方代送,乙方承担相应的送货费用。

七、商品流转控制程序

1. 专柜按销售方式可分为两类:

按柜号销售-------------按甲方有关规定确定的柜号管理专柜;

按商品条码销售-------单品管理专柜。

2. 申请程序:

2.1 乙方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专柜管理类型,于设立专柜时填写《专柜类型申请表》报甲方审批,审批通过者交理货区电脑录入员。

2.2两种专柜类型符合有关规定则可相互转化。

3. 专柜商品的管理。

3.1柜号管理专柜原有品牌的新商品引进、退货、补货、变价均无需经过甲方理货区(特殊要求的商品除外)。

3.2单品管理专柜。

3.2..1 新商品引进:重点商品,乙方应在送货前三天将样品、有关质检要求的资料和《商品报价单》送至甲方品质管分部理货区监管员审核;非重点商品,由甲方电脑录入员进行商品编码和录入。新商品第一次上柜,由甲方楼面柜长或值班经理亲自验货。

3.2.2变价:见价格管理规定。乙方自行开展特价、赠品等促销活动,须经甲方楼面经理批准。其中,赠品的质量要求及审批手续同正常销售商品。

八、专柜营业员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1 专柜营业员是指由各乙方选派并经甲方认可,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在场地为顾客提供各种服务的人员。

1.2 乙方负责招聘专柜营业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乙方须对专柜营业员进行系统的服务心态、知识和技巧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在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专柜营业员的工资标准,并保证按时发放。由专柜营业员引起的一切劳动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 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其对专柜营业员进行管理,保证专柜营业员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双方共同参照甲方《专柜营业员考核办法》和《梅林××商场营业现场管理考核细则》等规章制度对专柜营业员进行考核。

1.4 甲方可按照下述相关标准向乙方收取其选派的专柜营业员的培训费、服务质量保证金及转柜费等。

1.5甲方可以认定专柜营业员为乙方的代表,相关文书送达专柜营业员视作送达乙方。专柜营业员的职务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事流程

2.1 专柜营业员年龄应该是18-3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身高1.68米以上或女身高1.55米以上,会讲普通话,语言表达能力强。

2.2 专柜营业员应于拟上岗一周前带齐乙方介绍信、身份证、毕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健康证等原件、复印件及1寸照片2张到专柜所在商场楼面办公室,经楼面经理或值班经理核准后到甲方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培训手续。人事流程参见供应商手册,若有变动以甲方人力资源部有关规定为准。

3.相关费用

3.1乙方为专柜营业员交纳培训费¥300元/人、服务质量保证金500元/人及工牌押金20元/人。其他费用收取参照供应商手册。

3.2专柜营业员应着甲方统一提供的工服,工服由乙方购置,服装收费标准见甲方商场。

4.管理制度

4.1 甲方按其专柜营业员管理规定,并参照员工管理制度对专柜营业员进行管理。乙方保证其营业员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2 专柜营业员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可根据其违规性质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在此同意代专柜营业员预交罚款,甲方可直接从其货款中扣取。

4.3 专柜营业员在工作期间的事假须在供货商书面同意后,经商场楼面管理分部批准;病假需持病历卡、收费收据及病休单由商场楼面管理分部批准;

4.4 乙方应保证营业员的稳定,若营业员在该专柜连续工作未满半年需由供货商向甲方承担500元/人的违约金。若确需更换营业员须提前办理新员工的报到培训手续,不得出现空岗。

4.5 乙方不得未经培训擅自安排营业员进场,否则向甲方支付1000元/人的违约金。

4.6 对不适应工作,多次违纪的专柜营业员,其所在楼层可要求供货商予以辞退。接到辞退建议两周内,供货商应办理完更换营业员手续人员。被辞退的专柜营业员,任何专柜不得再次聘用。

4.7专柜营业员应通过优质的服务和客观地推介来达到促销的目的,严禁强买强卖、夸大介绍、贬低其他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8乙方保证专柜营业员不进行场外交易或私自打折,否则甲方可按交易金额的5至10倍(最少500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辞退该名营业员。

4.9专柜营业员在开展乙方产品的促销工作时,还须完成商场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经营异常的处理办法

1.凡有场外交易倾向(如给顾客留厂方电话、地址及给顾客低于甲方标价的价格等行为),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2000元。

2.乙方有场外交易行为的,甲方按交易额的5--10倍收取其违约金(最低1000元),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销售人员。

3.有擅自议价销售行为的,按场外交易行为处理。

4.乙方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超范围商品,并收取乙方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

5.乙方场外交易或超范围经营,甲方有权立即解除经营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违反本附件的相关规定即构成专柜经营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所述之违反甲方管理制度,依本附件进行的违约处罚并不影响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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