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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委会换届选举

发布时间:2020-03-03 20:15: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村委会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自198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五届,还权于民的基层民主给农村社会政治生活带来了惊人的变化, 村民参政意识空前高涨,民主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村民直选的村干部威信提高,综合素质显着增强。村委会直选促进了农村稳定,农村干群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但是,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许多具体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村委会任期为三年有弊端

一是易引发村委会成员的短期行为。由于一届任期只有3年,加上第一年的选举和熟悉工作以及第三年又要筹备新的选举和作一些竞争准备,村委会成员能集中精力工作的时间只有1年多,造成了实际上的“第一年选,第二年干,第三年等着换”的局面,导致村委会成员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和短期行为,无法按长远规划去开展工作,不利于一个村的经济和社会有计划的持续发展。

二是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目前有不少村村情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加上宗族、派性等因素的影响,不少村的矛盾被激化。村委会任期时间太短,村干部回避矛盾的可能性会加大,对解决矛盾不利,这届村委会没有解决多少问题,又要换下一届,造成遗留问题逐年逐届积累增多,引发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选举工作量和成本太大。虽然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村 1

民自治的范畴,但随着竞争意识增强,竞争程度日益剧烈,严格规范村委会选举的呼声越来越高,从而也加在大了村委会选举的工作量和成本。一届选举中,民政部门和乡镇要进行宣传、发动、培训等工作,村里要召开3次左右的村民会议,要印制选票、选民证,制作票箱,张帖标语、悬挂横幅,要发放误工补贴等等,所有这些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3年换一届,繁重的工作量和较高的成本造成基层负担加重。

(二)在强调村民委员会自治权的同时,忽视了上级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上级政府和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是一种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这种关系乡镇党委和政府没有措施和办法来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如果坚持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出发,不顾党和国家的利益,对政策拒不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也没有更多的办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这实际上削弱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容易在农村产生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影响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巩固。

(三)贿选等违法行为难规范。

前几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不同程度存在着贿选现象,一些候选人为了得到选票,不惜花费钱财,私下向选民分发香烟,给钱拉选票等,使本来光明正大的民主选举失去了公正。受金钱或物质的诱惑,在“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的心理驱使下,为顾及个人面子,不少村民往往投其所好,投其一票,最后使一些通过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的候

选人高票当选。如200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我镇某行政村一人为了达到当选目的,为选民买香烟、月饼、猪肉、白面等物品花费高达5万元,通过拉票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决选时由于镇政府加强了选举工作队力量,严格监督按选举程序选举,该候选人才未能得逞。目前贿选现象相当普遍,各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现在村委会选举比前几年竞争激烈,竞选者为了如愿当选,施尽各种办法,竞争招数不断翻新,“投资”力度越来越大。通过贿选手段当选的村干部,一旦上台考虑的往往不是村民利益,而是个人利益,想的是如何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收回投资”,而不是怎样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时这些人也缺乏为村民服务的意识以及带领广大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这样就制约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村民选举的部分村委会成员素质低

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成员的候选人只有年龄要求,即使有违法乱纪甚至蹲狱坐牢的前科,村民选举他,只要符合选举程序,一样可以当选为村委会干部。一些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在选举时,私下许诺,向村民承诺一些与党的政策、法律相违背的诺言,骗取民心,有意、无意与政策对抗,把群众和村委会引向政府的对立面,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使这些地方成为党和政府政策贯彻执行的“盲区”。 村委班子是通过村民“海选” 产生的,“海选”作为加快农村民主化进程是一种方向,无可厚非,但这一做法的推行,有赖于村民素质的提高。从客观上讲,选人范围的狭小,现在的村民素质普遍偏低,民主意识不强,使选人

出现偏差。所选出的部分村干部素质低下,能力不强,作风不实,更有甚者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一些村的候选人为了当上村干部,向村民作一些无端的许愿和承诺,但是他们对实现这些实事好事的思路、规划、措施却谈得很少,在经济条件好的村尚可以实现,在一些经济条件差的村也这样承诺,无疑是空谈。

二、关于完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建议

(一)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已经颁布的《地方政府组织法》,当然是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的。但是由于在执行贯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当对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1、《村委会组织法》在加快民主进程建设中,也要针对中国农村的国情,增设一个“过渡期”。不能从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管得过死”,缺乏民主一跃到“放任自流”,无法收拾;从“没有自由”到“完全自由”,不受约束,而应分别不同的区域和当地的实际,增设一个“过渡期”。这也是符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基本国情的。“过渡期”一方面要砸破计划经济时代,群众缺乏民主权利,上级党委政府“统”得过多过死的落后的政治制度,还群众民主的权利和空间,增强群众的自治意识,自我发展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要授权乡镇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群众的职权。对一些明确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和事,有职权、有手段、有办法、有依据去管理,从而防止“不管失职、要管无职”,放任自流,失控现象的产生。对村民

委员会的选举方式要因地而异,不搞一刀切。在选举前,有关部门要进行摸底调查,对村民素质高、民主程度高适合直选的行政村进行直选,对不适合直选的,要由村党支部提出候选人,加强农村党组织在村委会换界选举中的指导作用,把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有机结合起来。

2、适当延长村委会任期。建议村委会选举法在规定村委会任期时,参照新修订的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将村委会每届任期延长到5年。

3、要进一步明确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大前提下,一要对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的职责加以明确细化,细化“领导核心”的主要职责,使农村党支部的决策权和领导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能找到操作依据,做到有文可查,有法可依,简便明了,易于操作;二要对农村党支部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也要阐明具体的渠道和方式。这样,党支部在具体实践中就比较容易操作,防止规定得过于笼统而流于形式。

4、明确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对任职条件作进一步的细化:如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勤政廉政、民主作风、事业心、责任心、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等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要求标准,进行具体的界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取消其当选的资格。把一些素质能力不好的人以法律的形式拒之门外,从而保证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提高带头致富能力强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的“双强”型村干部比例。

(二)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选举法中,对贿选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方式、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主管部门能够准确把握贿选行为的条件,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同时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之中,以严厉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彻底改变当前查处此类问题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

(三)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引导,增强广大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

广大农民群众在参与民主选举的过程中,知法、学法、用法的愿望十分强烈,民主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较大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一些村民因不懂法而对选举过程和程序存有疑问并进而引发矛盾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也有个别村民对民主选举漠不关心,忽略了自身应享受的民主选举权利,从而导致了个别村选举不成功的现象。因此,要从促进农村稳定的角度出发,继续加大对农民的普法教育力度,引导农民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民主权利,进而促使农民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参与村民自治。

总之,在换届选举中出现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影响到基层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影响到干群矛盾能否正确解决,社会关系能否真正和谐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能否提高,党在群众中威信能否增强的大问题。所以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尽快予以解决。

村委会换届选举

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词

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词

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词

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词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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