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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5: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湖南省****2011年7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央纪委关于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纪委负责人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领导班子的原则;

(三)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狱和金丰公司单位。

第二章纪委负责人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四条 实行纪委负责人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是围绕加强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纪委负责人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谈话,谈话人原则上由各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担任。谈话人根据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参与。

第六条 纪委负责人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谈话,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纪检部门统一安排,谈话时间和谈话要求应在谈话前事先通知。

第七条 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在谈话之前,应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第八条 纪委负责人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

(二) 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 党政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以及班子各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 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五) 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 其他需要交流、共同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 谈话后,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应就谈话中涉及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条 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和保存有关资料。谈话情况要定期向党委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中层领导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 通过任前廉政谈话,对新任职的中层领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要求,帮助中层领导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拒腐防

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开展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二条 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委组织研究决定对中层领导的任职之后,正式宣布任职之前。

第十三条 任前廉政谈话,谈话人原则上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担任。谈话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任前廉政谈话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准备有关材料,确定谈话时间;组织人事部部门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的相关材料,并通知谈话对象。

第十五条 谈话对象一般应汇报以下内容:

(一)廉洁自律情况、个人及家庭的重大事项;

(二)对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上任后履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打算;

(三)其他需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状况的评价;

(二)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

(三)结合掌握的情况,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 任前廉政谈话要注重针对性。要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岗位和工作性质,结合其所在单位具体情况,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因素,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 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经谈话人审阅后,存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谈话情况要定期向党委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民警职工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对反映民警职工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和帮助民警职工及时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以改进作风,提高水平。

第二十条有以下事项之一的,可适用诫勉谈话:

(一)落实安全生产、资产经营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的;

(三)反映涉及民警职工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民警职工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做出陈述、说明;

(三)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 确定对民警职工实施诫勉谈话,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民警职工问题有关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填写《民警职工诫勉谈话审批表》,以签报形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领导请示;

(二)签报同意诫勉谈话的,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领导同志进行谈话;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三)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人通知谈话对象。

第二十三条 谈话对象要如实向组织说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需要书面回复的,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诫勉谈话中,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民警职工诫勉谈话呈报表》,并将诫勉谈话的材料呈报有关领导审阅。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要存入民警职工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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