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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

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

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 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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