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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授信评级及授信量测算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2年2月4日 农银发[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适应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科学评价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等客户的信用状况,总行以《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结合《暂行办法》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信贷客户准入和退出以及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是农业银行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信贷决策的全过程,是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暂行办法》是农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基本依据。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规范内部运作,严格评级管理。

本《补充规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适应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对象不断扩展的要求,补充了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对工业、农业、商贸、综合类客户以及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权限及有关要求仍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统一评价指标和标准,科学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执行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标准。根据农业、工业、商贸、综合、房地产、建筑安装、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及事业法人客户的行业或企业特点分设九类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设定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的指标和标准,准确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另行制定其他标准。对定性指标和非财务分析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严禁滥用定性指标提高客户信用等级;对不符合利息和信用偿付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及产业政策等单项指标的客户,必须根据规定相应降低其信用等级。

三、严格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权限管理

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权限均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客户部门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主管行长还应根据《补充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填报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6)、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附件7)、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意见表(附件8)及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清单(附件9),明确各环节经办人和负责人。

B、C级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AA级和AA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四、切实加强企业集团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相互之间由产权关系连结在一起,以子母公司形式为主体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子公司。

企业集团内各关联公司在生产、经营和财务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但在法律上却相互独立。由于组织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频繁、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对企业集团的风险控制成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行要按照《补充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的管理。企业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既要重点评价集团内独立法人的个体情况,也要重视企业集团整体情况的研究和整体风险控制。

五、合理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以及新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文件规定,对AA级和AAA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以及新建客户的特殊性,以70%的负债率难以合理测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A级以上(含A级)客户核定公式为:

T=E×L×R-DL

T为本年度农行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E为客户上年末或报告期有效净资产;L为负债与权益的最高控制比率;R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DL为客户总负债减去目前对农行的负债。

负债权益最高控制比率(L)

---------------------------------|

|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 外资企业

|银行金|事 业||客户类型|

|-------|

||

| 企业

| 企业 |商贸型|生产型|融企业|法 人||----|-----|----|---|---|---|---|| L值

|2.33 | 6 | 3 | 8 |1.2 |---------------------------------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R)

--------------------|客户信用等级|

得分

|信用系数||------|------|----|| AAA

|90-100

|1.0 ||------|------|----||

|85-89

|0.9 ||

AA

|------|----||

|80-84

|0.8 ||------|------|----||

|75-79

|0.6 ||

|------|----||

|70-74

|0.4 |--------------------

客户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增加授信后,其授信额度应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A级及以上级别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也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

2.B、C级客户

对现有B、C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年初实际余额掌握,但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授信额度核定的手续可适当简化。

(二)对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虽然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的新建客户以及其他难以提供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会计报表的客户可不评级;授信额度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针对特定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不评级,发生信用关系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母公司实力综合评价,执行项目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授信。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和检查调整

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年度内动态调整;新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可随时评定。经营行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发生《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或者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方法贷款形态恶化的,要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可能危害到我行债权的,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一级分行要加强辖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检查力度,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做相应调整;发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或者存在超权限或逆程序操作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发〔2000〕47号)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第一章 适用说明

第一条 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以《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此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对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体系及等级设置,以及《暂行办法》未明确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农业银行各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程序、权限及有关要求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指标设置

第三条 农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领导者素质及管理评价、与我行相关业务合作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工业及商贸类外商独资企业或由外国投资者控股的工业及商贸类中外合资企业。农业银行对外资企业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3)。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法人。农业银行对非银行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管理素质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4)。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法人是指依法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农业银行事业法人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方面;完全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适用企业法人评价指标(详见附件5)。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设置

第七条 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各类评级对象均应按附件中相应类别的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第八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企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贷款资产形态、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资产负债率四个指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指标的实际数值超过2亿元(含)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5分,利润总额指标的实际数值超过1亿元(含)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5分,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00分。

AA级企业: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企业: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5%,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

B级企业: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已资不抵债、或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九条 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企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贷款资产形态,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资产负债率四个指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级企业: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企业: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

B级企业: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已资不抵债、或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十条 外资企业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企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级企业: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企业: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B级企业: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5%。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已资不抵债、或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企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级企业: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企业: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

B级企业: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已资不抵债、或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法人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级: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

B级: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已资不抵债,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内容评级应填报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6)、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附件7)、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意见表(附件8)及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清单(附件9),明确各环节经办人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信用等级,由企业集团各关联公司所在地行按规定程序评定;对企业集团的整体评级原则上由管辖行组织评定,也可由母公司所在地行直接评定。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企业集团的评级采用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集团整体评级依据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客户合并报表进行,评定时应

充分考虑企业集团组织机构、关联交易等风险因素。

对企业集团中与我行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独立法人,应根据独立法人所属行业及经营财务状况分别进行评级;评级时应首先向母公司开户行或管辖行查询企业集团整体信用等级,企业集团中各独立法人的评级原则上不超过企业集团的整体评级;生产经营独立性较强的,其信用等级不超过企业集团整体评级的上一个信用等级。

(二)母公司不在我行开户,子公司在我行开户的,对子公司评级;评级时应充分考虑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经营、信用等状况以及被评级公司和企业集团其他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被评级客户履约能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评分基础上下调客户信用等级:

(一)客户提供的报表有明显失实的;

(二)母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或经营出现重大滑坡;

(三)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的;

(四)企业资本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的;

(五)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政局不稳或宏观经济波动较大或汇率不稳或政府干预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国内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可能严重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虽然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的新建客户可不评级;需评定信用等级的,由经营行客户部参照现有指标体系进行初评,并提交客户评价报告、信用等级初评建议及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表式,信贷管理部提出审查意见,并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报有权行信贷管理部审定,主管行长同意后确定信用等级;拟评为AA级或AAA级的,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现汇资本金在500万美元以上);

(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可在评分基础上适当调整新建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后,经营行客户部每季末复测一次客户信用等级。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行客户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提出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原审定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一)客户财务指标明显恶化,评级分数降低10分以上(含10分);

(二)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三)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四)客户对我行有重大违约行为;

(五)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六)客户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七)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可能对我行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可能对我行信贷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九)农业银行认为应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农银发〔1999〕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2:中国农业银行建筑安装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3: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企业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4:中国农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5:中国农业银行事业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6:客户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7: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略)

附件8: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意见表(略)

附件9: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清单(略)

评级授信申请书

评级授信资料

评级授信所需资料

信用联社评级授信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海伦市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实施方案(发文)

农户评级授信贷款操作流程

濉溪县扶贫小额贷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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