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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一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3: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酒泉市一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0]260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0]27号)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酒泉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酒市财教[2010]54号)和《关于印发酒泉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酒市教发[2010]137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加强对我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中部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的3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鼓励先进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初审,年级组复审后,上报学校。

第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第九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优先考虑: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2、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4、经济特别困难的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子女;

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父母中有智力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在家、在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

1、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1、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2、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能支付学习费用的;

3、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本人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4、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5、高中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6、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上年度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下年度需要继续资助的,须重新申请和认定。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班主任审核)。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由所在乡镇(街办)、村组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2、信誉承诺。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3、学校评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审查由学校负责。学校组建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核查。

4、公开公示。

5、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在征得学校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各年级要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每学年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认定工作,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学习成绩等,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各班要加大对此项助学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财政按照资助人数和标准,将资金统一拨付到学校,由学校将资助资金直接发给学生家长(住校生打在饭卡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家长手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酒泉市一中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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