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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防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施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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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第七条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九条 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轨道交通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单位投标时,技术标中应包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期间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轨道交通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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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开工前,报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留存。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4.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内容包括:大门、围墙、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处理、洒水降尘、垃圾存放及运输、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其他情况。

5.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6.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7.施工现场在土方开挖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路面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8.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PM10监测情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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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单位应将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人。

2.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

3.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围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且坚固、整洁、美观、无破损,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

2.围挡型式参建《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准化手册》。

3.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4.轨道交通工程配套工程施工结束前,不宜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如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围挡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5.施工围挡必须设置“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广告,也可以设置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自身宣传,但不得作为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载体。建筑围挡刊登公益广告要常年坚持达到100%。 — 4 —

公益宣传内容由建筑工地所在辖区文明办提供,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宣传画面应完整、清洁、无破损。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硬化绿化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处路面必须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连接至市政道路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

2.场内主要道路(含消防通道)、加工区地面,优先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构件铺设方式硬化,也可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道路及地面应做到畅通、平整、坚实,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其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米,一般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

3.施工现场其它一般道路、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4.场内道路、加工区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的,具体做法参见《乌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手册》。

5.施工现场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宜栽花种草,美化、绿化施工现场环境。

6.施工现场其余裸露场地必须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固化、硬化或绿化等抑尘措施,严禁存在裸露场地。抑尘处理措施必须牢固耐用,并及时检修。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车辆冲冼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必须在大门内侧设置制式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循环用水装置等,并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

2.冲洗平台尺寸不得小于2.25m×3.6m,自动冲洗设备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满足冲洗大型车辆的要求,达到自动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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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果。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5米。同时,还应在工地出入口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用于对车轮车体的二次冲洗和出入口的保洁降尘;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3.冲洗设施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4.车辆冲洗应建立台账,设专人负责车辆冲洗,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及车身实施有效清洗,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分钟,不得带泥上路。

5.施工现场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能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采用移动式自动冲洗平台。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和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的物料应分类堆放、整齐有序,采取必要的覆盖并设置标牌,严禁在围档外堆放物料。

2.施工现场临时使用少量的砂、石、水泥、石灰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严禁露天存放。

3.施工现场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或洒水等降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余料及时回收。

4.运送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使用密闭车辆采取有效覆盖方式运输,严禁沿路漏撒。

5.土方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垃圾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宜优先采用先进技术,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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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垃圾存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无法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密闭存放等防尘措施。

3.清理建筑物内、施工作业层、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时,应采取先洒水抑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相应容器垂直机械清运或搭设专用封闭式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4.生活垃圾应安排专人收集、清理,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中应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做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

6.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垃圾,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洒水、喷淋(雾)降尘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合的洒水、喷(雾)降尘设备,建立洒水、喷淋、喷雾降尘措施制度,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确保工地内及工地围挡外周边2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定时清扫、喷洒,始终保持地面潮湿。

2.施工现场围挡、场区道路两侧在不影响安全施工的条件下应设置环绕喷淋(雾)装置,并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降尘设备,塔吊外立面宜设置喷淋(雾)装置。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淋(雾)系统不少于10分钟,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淋(雾)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施工现场喷淋(雾)系统宜与PM10监控设备进行联动,当PM10监测值大于109.5微克/立方米时,可进行自动喷淋(雾)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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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现场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作业时间段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两小时一次。施工现场PM10监测值大于109.5微克/立方米时,应增加洒水次数,以施工现场地面湿润不产生扬尘为准,确保场区清洁。

4.围挡上设置喷雾装置,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米。脚手架上宜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沿外架周长方向水平间距不宜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宜大于30米。

5.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道路施工段每千米及以上有土方作业时,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水炮,喷射距离不小于30米,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雾水炮不少于10分钟。

第十八条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施工现场应设置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的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数字化工地建设,在施工现场安装扬尘远程视频监控和PM10监测设备,对施工扬尘实施动态监控,并接入市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2.远程监控前端摄像头应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出入口及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部位,且总数应不低于4个。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施工现场90%以上区域,监控室宜设置在门卫值班室或安全部门办公室。

3.PM10监控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

4.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正常运行,监控资料应保留3个月以上备查。

5.施工单位应通过施工现场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和PM10监控设备,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并落实好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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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施工降尘措施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具体要求: 1.土方开挖阶段,应按照施工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区域、分步施工。

2.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夯压等易扬尘作业时,必须采用雾炮降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雾炮降尘每小时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0分钟。

3.空置、暂不开挖或已开挖完的场地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覆盖。

4.土方作业铺设的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施工不扬尘。临时道路宜采用定制成型产品,减少拆除临时道路时产生的扬尘污染。

5.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在具备相应安全保障的同时采取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每天洒水2次保持湿润,覆盖用网布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cm2。

6.施工现场清运土方、渣土时必须使用密闭化的运输车辆,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并要采取有效覆盖方式运输,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撒漏、扬尘和随意倾倒。

7.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避免裸土长时间暴露产生扬尘;采取自然放坡开挖时,边坡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可靠固定。

8.采用凿裂法、钻爆法等对岩石层开挖时,应采用湿法作业。

9.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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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

11.施工单位应加强土方开挖阶段的扬尘监控,根据污染物浓度及时调整抑尘降尘措施,对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施工现场PM10浓度大于等于115μg/m³时,应启动现场喷淋及其他应急措施。

12.基坑在边坡支护施工过程中,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作业面周边必须要有有效喷雾降尘抑尘措施。

13.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对作业面进行全封闭,封闭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并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14.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安全网》GB5725的要求,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cm2。

15.定期对外架密目式安全网进行清洗,清洗周期不大于2个月。清理时应提前洒水湿润,严禁采用掀起、拍打或吹风等方式清理,防止出现扬尘。

16.破损的安全网要及时更换,使用旧网的必须在使用前清洗干净。密目网拆除前,应先清理架体内的杂物,并对密目网洒水湿润。

1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封闭,并及时清理封板上的垃圾或其他遗撒物。

18.基坑围护结构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对空置或未硬化的场地进行覆盖。

19.在进行盾构等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应当设置专用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外运泥浆时应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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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喷射混凝土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21.明挖基坑爆破作业应采用水袋堵塞炮眼,并在基坑上部空间设置防尘网封闭防尘,爆破后及时进行人工洒水辅助降尘。

第二十条 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道路与管线施工现场堆土,必须即时覆盖,不得裸露土体。

第四章 违约处罚标准

第二十一条乌京建管公司安质部将依据上述条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违约责任,每台违约车辆扣除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涉及多台车辆的,累加扣除违约金。

1、渣土运输车辆司机未将渣土运输准运证随车携带;

2、出场渣土运输车辆未清洗车轮或未按要求清洗到位。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违约责任,按工点扣除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涉及合同范围多个工点的,累加扣除违约金。

1、开工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2、施工单位主出入口大门未按要求设置扬尘公示标牌;

3、施工现场土方裸露;

4、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抑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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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扣除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涉及多处的,累加扣除违约金。

1、施工现场设置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2、施工现场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3、施工现场洒水、喷淋(雾)降尘措施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4、渣土运输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5、施工现场硬化、绿化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6、施工单位未将与渣土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渣土运输单位资质、车辆信息、渣土消纳证等报建管单位备案;

1、洗车台、施工围挡出入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按每个口扣除);

2、渣土运输准运证过期未补办(按每台运输车辆扣除);

3、施工围挡周边2m以内及渣土运输途经道路(自施工围挡出入口起500米)范围内遗洒未及时清理;

4、夜间渣土运输作业,施工单位值班人员不在岗(按人次扣除)。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并扣除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扣除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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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用不具备资质的渣土运输单位;

2、渣土运输过程中,因沿线遗洒被曝光的(包括被社会媒体曝光,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应追究违约责任,并扣除相应违约金,涉及多人次累加扣除:

1、未对夜间渣土运输作业进行视频巡视的,扣除5000元违约金;

2、涉及以上问题的,监理单位未就所发现问题下达书面监理通知的,监理单位应扣除的违约金按照施工单位违约金数额的10%计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要求进行回复的,建管单位应对其每单次扣除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涉及重大问题的,除按本细则追究其违约责任外,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追加违约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一季度内连续三次出现违约行为的渣土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其清理出场。

第三十条 安质部负责将当期扬尘治理检查及整改情况在安全质量、风险例会上通报。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拒不整改的,取消项目评选各级文明工地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不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并把当期检查情况,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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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履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不替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处罚,凡被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将在季度履约考核中,扣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应分值。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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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资料

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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