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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摘 要:比例原则天然的体现了其对自由裁量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一比例原则作为考量的基点,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相反,多比例原则的漠视,则往往会导致行政相对方随后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救济,无端增加诉讼成本消耗行政资源。本文从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实施意义,不足,改进等方面出发,力求行政处罚行为能更公开公正 关键词:比例原则 公平行政处罚

一、比例原则

(一)、定义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该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比例。

(二)、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

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须或必要的,才能实施。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才能实施。

(三)、比例原则的派生原则

1、适当性原则

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常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或多或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1]

2、必要性原则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3、狭义比例原则

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所需要的过度的措

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2]

二、比例原则对行政处罚的要求

(一)、行政处罚行为必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法律的授权 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要依据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不能以执法者的意志随意进行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杜绝执法者造法,杜绝执法者随意对法律条文的意义进行扩充和缩减。

(二)、行政处罚行为必须要以实现一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行政执法所追求的法益不仅仅是保护公民的利益,同时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无论是在行政处罚执法还是在行政处罚立法时都要充分考虑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提升整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保护力度。

(三)、行政处罚行为与要实现的行政目的之间存在客观地必然地联系[3]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前提是要依据法律和相关情节,不能随意以法律的借口实施处罚,行政处罚行为与要实现的行政目的之间存在客观地必然地联系。

三、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比例原则的体现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目的体现了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可设定处罚种类的法规层次体现了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法规。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体现了比例原则

任何实体的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程序达到,只有保障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所以在立法时只有保证程序上符合比例原则,才能保证实体也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法从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三十四到四十三条充分说明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比例原则

四、行政处罚法中比例原则的不足

虽然行政处罚法的许多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具体的裁量怎样符合比例原则依然是个盲点,这就导致了同一个行政处罚的条文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了多个不同的处罚结果。同样的行为,在一个地方收到行政机关的较轻处罚,在另一个地方却受到了较重处罚,以至于最后与行政处罚法的目标相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许多执法单位是为追求政绩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行为对自己有利则处罚,反之,则不予理睬,致使一部分该受处罚的行为得不到处罚,同样与公平正义相悖。再者,有很多时候对不触犯刑法的行为应该适用行政法规制的,在处理时仅仅适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主体的惩戒。

五、行政法中应该怎样体现比例原则

(一)应该采用公平与公正作为裁量的基本出发点,不能以创收

作为考虑的出发点

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务必要贯彻比例原则,以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作为裁量的利益归属点,不能一味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行政相对人的生活保障及其他权利。

(二)应该从惩戒与教育的角度确定裁量的尺度,过轻过重都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教育,所以在行政处罚中,必须考虑到行政处罚的作用不仅仅是处罚,还包括处罚之外的教育作用,实施行政处罚的终极目的应该防止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超越法律的框架,而不仅仅追求以暴力的形式来对违法行为进行镇压。

(三)应该从可执行的角度,采用多种处罚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要保证所做出的处罚能取的实效。

在行政处罚中不能仅仅只依靠行政处罚法这样一部法律,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这样一种单一的处罚形式,要结合多种处罚方式来完善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张正钊、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2]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 [n]苏州大学学报(哲论社)。2001(1)

[3]张坤世,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件的思考,人大复印资料[n]。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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