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房地产行业协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威宁房协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在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威宁自治县房协章程相关条款,制定常务理事会议制度。
第一条、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探讨和处理协会重大事务,审议表决协会制度、计划、提案、建议以及选举等相关事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召开。
第二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须全体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遇特殊情况可及时采用通讯形式,或临时提前召开,会议采用电话和书面方式通知。
第五条、重大会议采用电话、QQ群及书面方式提前通知,通知中须告知会议事由、议事内容,遇特殊、重大、紧急情况除外。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议,邀请名誉会长、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出席会议,指导工作,但不参与表决。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征得会长同意。
第八条、请假人必须安排人员代会。代会人员的言行均代表和视为请假人言行,请假人对此负责。代会人员必须如实向请假人通报会议情况。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议坚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会风会纪,确保会议高效、务实召开。
第十条、本制度2013年3月20日经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威宁自治县房地产行业协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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