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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3: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1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证照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保险、培训教育、组织协调、文明创建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安全行车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企业经营、车辆运营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奖励表彰、社会公益、公车公营、驾驶员考核、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不低于850分的,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经营管理、安全营运、经营服务、社会责任、加分项目等。

第十条 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

3 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每项目扣分为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不计负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不低于85分,且其在考核周期内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全部为AA级以上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至84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低于AA级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至69分之间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有50%以上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

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

4 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个体户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行车、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交通违法违规、经营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服务质量、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以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每件先进事迹视社会认可度可加1至10分,每个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

5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和检查,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日常考核以投拆处理、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等为主要方式;集中考核以上门核查、查阅资料、社会测评等为主要方式。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时提供详细、真

6 实的考核资料。

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见附件1)、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见附件2)等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年1月31日前持本人从业资格证件、身份证和驾驶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见附件3),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有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根据《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5)对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式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诉或者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

7 20日内,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户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形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6),并将对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于每年2月15日前逐级上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诚实信用,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违章代码》(见附件7)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计分考核,建立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违章计分台帐,记录辖区内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计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章行为的,处罚与计分一并执行,一次运营过程中的同一种违章行为只扣分一次;一次运营过程中有两个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扣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做出处罚时,应在其从业资格证上记录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由执法人员签名,加盖执法专用印章。同时,向违章驾驶员

8 所下达《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扣分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五条 《从业资格证》需要补发的,应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本考核期考核记分情况证明,凭借其证明办理补证,并在补发的新证上补记原有记分情况。任何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变更或涂改记分考核记录。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乘客投诉、情节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极坏的,经查证属实,加倍扣分。重犯同一违章运营行为的自第三次起,加倍扣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诉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人、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经核实申诉或举报属实的,应予以变更或撤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见附件9),并作为培训、录用、辞退驾驶员以及驾驶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的

9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上将公布上一年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查询系统。

第三十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建立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记录和更新服务质量信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个体户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每个项目扣分为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不计负分,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的记分清零,不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出租汽车企业每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栏上。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设有子公司的,由子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子公司单独考核。设有分公司的出租汽车企业,先由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再由母公司注册地道路

10 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同时从事其它道路运输业务的,只对其出租汽车业务进行考核,其它道路运输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应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应当督促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运营许可延续资格,且不能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对近二年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由原许可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注销其相

11 应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三年为AAA级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择优向交通运输部申报为全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优秀企业。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和标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和标牌。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下的,不予颁发证书和标牌。证书和标牌按照交通运输部规范式样统一制发。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标牌。

AAA级、AA级出租汽车企业在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导下,可在出租汽车门外侧企业名称下标注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等级,逐年更新。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直接认定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服务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出租汽车驾驶

12 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记录在其《从业资格证》的“信誉考核记录”上,在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鼓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及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服务业绩突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时,必须在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客运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凭培训合格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数据库,清零计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告,并作为聘用、辞退的重要依据: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

13 分的;

(三)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四)不参加考核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六)《从业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对其所驾驶车辆实行停运处理,并暂停其从业资格,经培训合格后才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为0分的;

(三)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均在5分以下。 第四十三条 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或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4 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十五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绩效考核范畴,在安排年度预算和专项工作经费时奖优罚劣。

第四十六条 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四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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