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样本)
出让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挂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竞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
第一条 竞得人于2013年 月
日以人民币:
万元(¥
)竞得出让人委托挂牌出让的(桂探告字[2013] 号)的
探矿权。
出让人、挂牌人及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第二条
本次出让的探矿权地理位置位于
,勘查面积:
km2,勘查主矿种:
,出让期限为
年。
第三条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交纳探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同时与出让人签署《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出让价款。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按出让合同等约定冲抵出让价款。
出让人价款缴纳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挂牌出让服务费缴纳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竞得人需看清楚缴费账户,避免缴错费用。
第四条 因竞得人的原因,逾期未签定《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的,视其为自动放弃竞得人资格,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将该探矿权另行依法出让。
第五条
本成交确认书不是竞得人取得探矿权的凭证,竞得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探矿活动。
第六条
探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探矿的权利,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挂牌人均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确认书一式叁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
出让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肖建刚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 电话:0771-5388096
挂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
电话:0771-5389858
竞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签定时间:2013年
月
日
签定地点: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