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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勇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8: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等县2010年第二期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编号:N0.LW201007

甲方:天等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陈海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于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元月10日在天等县土地交易所举办的天等县2010年第二期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中,以最高价竞得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四维村龙文石灰岩矿(编号TGKLW201007)矿区的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确认如下:

一、出让矿区的基本情况

该矿区编号为TGKLW201007,位于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四维村龙文屯南侧一带,矿区由4个拐点圈定(A,X2556900,Y36415330;B,X2556860,Y36415560;C,X2557000,Y36415640;D,X2557070,Y36415420),矿区面积0.0396Km,出让年限为3年,出让起始价 5.85万元,竞价增幅为1000元的整数倍。竞买保证金5.85万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7.128万元。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灰岩。

本期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各个矿区,竞得人需自行解决涉及剥土、修铺场地等前期投入费用,并自行解决土地、道路、山林等附属物的使用权。

二、成交价款

2该矿区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伍佰元整

(¥5.850万元)。

三、开发利用要求

竞得人须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天等县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和《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等有关

规定进行开发利用。

四、竞买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天等

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转为《天等

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的履约保证金在签订《采

矿权出让合同书》之后抵作等额成交价款。竞得人务必于2011年1月20日至2月20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到天

等县土地交易所与天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书》;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签订《天等县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逾期不签订的,出让人将取消

竞得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采矿权成交价款付款方式

竞得人自签订该矿区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该矿区的成交价款。

六、乙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后,视为乙方对本期挂牌出

让(包括《天等县2010年第二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挂牌

出让矿区现状及挂牌活动竞价全过程)无异议。

七、乙方提供假伪证件隐瞒或虚构事实、拖延、拒绝签

订本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和《天等县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不按照本成交确认书、《天等

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采矿权出让合

同》条款履行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者的保证金不予

退还,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竞得资格,有权终止和解除与乙

方签订的挂牌出让矿区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及附件,收回乙

方成交的采矿权,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违约赔偿的权利。

八、本成交确认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肆份,竞得人执壹份,出让人执

叁份。

甲方(章):天等县国土资源局乙方:陈海勇

住所:天等镇天桃路076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电话:0771—3521223电话:

开户单位:天等县国土资源局户名:

开 户 行:农行天等县支行户行:

帐号:077101040007670帐号:

邮政编码:532800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二○一一年元月十日 签订地点:天等县土地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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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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