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活动室关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办法
第一条 为密切县、镇人大代表同原选区选民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活动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是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人大代表应从本人的职业、工作地、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
1、可以在选区设立选民意见箱、公示代表联系电话、发放代表联系卡,方便选民联系;
2、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门时间在指定场所接待选区选民;3、走访选区选民和单位,召开选区选民和单位负责人座谈会;4、选择部分选民作为重点联系对象,请他们帮助征求选民意见;5、根据需要向选民发放征求意见表等。
第四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
工作;
2、围绕镇人大办公室审议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3、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帮助选民解决困难和问题;
4、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的询问,听取选民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人大代表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联系选区选民,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代表要普遍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第六条 人大代表对选民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做好记录、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大代表活动室负责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选区所辖单位要支持代表联系选民,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九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每年要交流汇报一次并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镇人大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人大代表活动室全体代表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