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提交资料及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
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
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
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
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驾驶证审验
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业务的包括以下情形: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
(2)持其他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
应提交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3)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需要提交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