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单位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二、什么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什么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执行;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向溪口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五、法律援助的审查及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法律援助申请的异议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公证证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八、法律援助的管辖
(一)市(地)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外法律援助案件和本辖区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县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本辖区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
九、受援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受援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
受援人权利:
(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义务:
(一)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三)给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必要的合作。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关费用的,可以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1)经济困难证明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一般做法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作出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的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属实。
(2)经济困难证明一般由住所地或者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如果住所地或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确有困难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
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
1.总则
1.01 为正确判断农村农民居住用房的可靠性,引导农民安全与合理使用居住用房,根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 25-99),结合贵州农村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民的居住用房(因地质等自然灾害影响,需整体搬迁的农村房屋不在此范畴,应单独统计)。
1.03 本标准所述的农民居住用房是指由木结构、砖混结构、石材结构、砖石结构、土墙承重或围护、草屋盖、树皮屋盖、石棉瓦屋盖、青瓦屋盖、竹篱笆或其它材料编制的篱笆等作为围护结构所组成的房屋建筑。
1.04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
一、
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一一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一一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三级:有危险点一一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2.一般规定
2.0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2.02 单个构件的划分:
①地基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下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c.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②墙:以一个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③柱:以一个层高计算,一根为一个构件。
④梁、檩条、椽子: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个构件。
⑤板:以一个自然问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
⑥屋架、桁架:一榀为一个构件。
2.03 承重构件是指直接传力的竖向、水平和斜向的构件。
3.综合评定
3.01 综合评定原则
①房屋危险性评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评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②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③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b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
c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d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e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f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g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3.02 综合评定方法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①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小于5%,评定为三级;
②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在5%到30%之间,评定为二级;
③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30%,评定为一级。
4.农房各组成部分的危险性评定
4.01 地基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
②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为建筑物高度乘以0.004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Omm,且房屋倾斜率大于1%;
③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O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02 基础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②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4.03 砌体结构构件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②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③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lmm;
④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⑤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⑥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⑦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8)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04 木结构构件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②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③主梁产生的挠度大于3cm或净跨度/150,受拉区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④檩条、椽子产生的挠度大于3.5cm或净跨度/120,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⑤木柱侧弯变形矢高大于3cm或层高/150,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或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柱面积截面1/5以上。
4.05 混凝土结构构件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梁、板产生的挠度超过:净跨度/150,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lmm;
②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l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压裂缝;
③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l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
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④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⑤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⑥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⑦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⑧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⑨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⑩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1)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100,其侧向位移量大于:层高/500;
(12)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7cm。
4.06 土墙(土坯墙)作为承重构件或维护结构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①土墙(土坯墙)作为承重墙体,在2m长度范围内出现有2条裂缝,且裂缝宽度大于10mm;
②土墙(土坯墙)倾斜率大于1%(3cm);
③土墙(土坯墙)墙根处受水侵蚀,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④土墙(土坯墙)墙体受雨水冲刷,墙面剥蚀的坑槽深度大于6cm且占单位面积的30%以上;
4.07 草屋盖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草屋盖腐烂面积达到10m2以上; ②草屋盖,檩条局部腐烂、坍塌面积大于2m2以上。 4.08 石棉瓦当作屋盖系统时,石棉瓦出现裂缝、断裂、破碎等视为危险构件。 4.09 竹篱笆或其它材料编制成的篱笆墙出现腐烂、坍塌或透风,均视为不满足基本保温的范畴。
4.10 树皮屋盖所用的树皮出现腐烂、坍塌,面积超过10m以上,视为危险构件。
4.11 青瓦屋盖椽子腐烂、断裂,屋面坍塌面积超过10m以上,视为危险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