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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作业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9: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8年公共课(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作业答案

四、简答题(15.0 分,每题 5.0 分,共 3 题) 1.简述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原则。 答:改革的原则:(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 企业要成为充满活力的竞争主体, 就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改组、改制、兼并破产、减员增效等措施,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企业裁员工作举步维艰。因此,只有建立新 型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国企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2)完善社会保障制 度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伴随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转换岗位、分流安置是 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证经济结构的调整顺利 进行。(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培育统一市场体系。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尤其是生 产要素中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是以统

一、规范的社会保障为前提的, 否则劳动者在更换劳动 岗位时就会有后顾之忧,从而使劳动力市场无法形成。(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 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扩大内需。当前,我国居民消费需求 不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居民消费信心不足, 人们预期收入增长趋 缓,预期支出增加,有钱不敢花。(6)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 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社会安定的根本性 措施。(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8)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 是我国应对加入 WTO 的重要举措。 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包括哪些? 答: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用人单位变 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 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 位继续履行。 3.简述企业如何履行薪酬保护义务。 答: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有权自主进行薪酬分配, 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薪酬制度, 并 通过协商, 公平合法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 企业在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权方面需 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规范的薪酬制度。第二,确定合理的薪酬水平。第三,健全正 常的薪酬增长机制。

论述题

(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答:集体合同,是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为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集体合同旨在发挥劳动者组织的职能,更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集体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1)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组织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效;即便劳动者是在集体合同订立后进入用人单位的,只要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其对该劳动者也有效。

(2)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高于集体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无效,以有效的集体合同为准。《劳动法》第3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制药公司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是有效的。在其有效期内,对加入制药公司的工人均有效,制药分厂是制药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制药分厂技术工人也有效。

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答:根据《劳动法》第35条规定,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因此,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下列内容无效:①没有工间休息;②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50小时。《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所在该劳动合同内容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垢;③工作中发生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伤害,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而本案制药公司自行免除责任的约定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1.2009 年 9 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制药公司) 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 体合同。合同规 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 4 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 20 分钟, 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 650 元,每月 4 日支 付, 合同有效期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7 月 1 日。 该合同于 6 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 认。2009 年 9 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 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1 日,工作时间为每日 10 小时,每周 50 小时,上、下午各 5 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 工资每月 1000 元, 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 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 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 休息。分 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 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 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问题: (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2、制药公司和 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答: (1)答:集体合同,是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委托的代表 与用人单位订立的, 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为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 门确认。集体合同旨在发挥劳动者组织的职能,更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集 体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1.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组织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有效;即便劳动者是在集体合同订立后进入用人单位的,只要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其 对该劳动者也有效。2.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 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 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高于集体合同的以劳动合同 为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无效,以有效的集体 合同为准。 《劳动法》 第 35 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制药公司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是有效的。在其有效期内,对加入制药公司的工人 均有效,制药分厂是制药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制药分厂技术工人也有效。 (2)答:根据《劳动法》第 35 条规定,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 保护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因此,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下列内容无效:①没 有工间休息;②每天工作 10 小时,每周 50 小时。 《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 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 所在该劳动 合同内容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垢;③工作中发生伤亡由劳动者 自行负 责。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 故的发生,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伤害,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而本案制 药公司自行免除责任的约定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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