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或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审批许可指南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
2、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
3、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的通知》(赣建房[2004]19号)
二、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其中经理、副经理必须具备;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审批所需资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转正企业);
4、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7、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和物业管理岗位证书人员(7人以上)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转正企业);
10、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 以上资料原件查看,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上饶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二楼房管局接件窗口受理后(市抗建路步行街国泰商厦斜对面)报市房管局审批。
审批程序:
1、已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物业管理企业报送审批所需相关资料;
3、物业管理科审查资料,到企业所接管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4、物业管理科将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报送市房管局审批;
5、物业管理科将审批后的物业管理企业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审批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