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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指南

(试行)

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一、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九条;

二、法定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

1 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 2 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 业的条件。

三、法定程序

(一)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二)核定资质等级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 (三) 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四)企业变更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暂定资质延期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六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四、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的文件,并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

3、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5 加盖原验资机构公章);

4、当年或上年计划部门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开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企业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名,复印件加盖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件,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及三总师的任职文件或聘用文件;

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股东单位委派文件、调动证件或劳动部门签证的招聘合同或劳动合同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企业规章制度。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同时申报资料的电子软盘(含企业诚信档案等)。

(二)申请暂定资质延期,除应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发企业要求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延期后企业将完成的相关工作计划);

2、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发经营予以延期的证明;

3、其它与延期有关的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同时申报资料的电子软盘(含企业诚信档案等)。

(三)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文件,并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盖),表式可 在网上下载;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

5、企业(公司)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名,复印件加盖公章);

6、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

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股东单位委派文件、调动证件或劳动部门签证的招聘合同或劳动合同等)。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规划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 7 定表等);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有效证明材料;

12、近3年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13、《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14、企业规章制度。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同时申报资料的电子软盘(含企业诚信档案等)。

(四)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发企业要求重新核定报告(说明重新核定理由);

2、其他应提供的重新核定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同时申报资料的电子软盘(含企业诚信档案等)。

(五)申请企业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变更申请书(一式2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3、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变更);

5、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股东会决议、个人简历(法定代表人变更);

6、验资报告(股东变更或注册资本变更);

7、股东单位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变更);

8、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变更);

9、下属子公司公司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变更集团公司);

10、公司改制报告和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改制批复及其他相关改制材料;

11、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12、公司新章程及章程修改案;

13、变动后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册。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同时申报资料的电子软盘(含企业诚信档案等)

五、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范围

1、受理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申请初审,受理时间按建设部规定另行公告;

2、即期受理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申请;

3、即期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延期申请;

4、即期受理分立、合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申

9 请;

5、即期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6、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3)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时限:5天(补正材料时间 除外)

1、直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接收申请材料。对属于本厅直接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4)即时受理。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5)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限时受理。窗口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 工作时限:5天。

2、受理经市级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申请

(1)接收申请材料。窗口收到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或申请人。

(2)即时受理。窗口审查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当天。

(3)限期受理。窗口审查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工作时限:5天。

(三)审查、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审查工作时限: 11 20-30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重新核准)、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实行限期办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中心初审。中心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工作时限:5天。

2、征求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意见。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依据所掌握的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对中心提出的有关问题或其他涉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提出意见。工作时限:5天。

3、材料内容核实。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中心或房产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工作时限:5天。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实的,可以延长十日,中心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工作期限:15天。

4、厅领导审定。由中心拟制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方案提交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初审意见决定。工作时限:5天。

5、中心制作许可决定书。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中心制作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工作时限:5天。

6、送达一级资质以外的资质核准决定。工作时限:10天。 中心在厅对一级资质以外的资质核准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12 加盖本厅印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中心在建设厅网站(网址: www.daodoc.com)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查阅。

7、一级资质初审事项的办理

(1)上报初审意见。厅在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初审意见决定,中心在厅作出初审意见决定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建设部。工作时限:7天。

(2)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受建设部委托中心向申请人或委托市级主管部门送达《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查、办理企业变更。审查工作时限:20天。

1、因企业权属发生变更的事项办理。工作时限:20天。 因企业权属发生变更的事项,按资质核准的程序,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对一级企业变更申请,中心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由申请人向建设部申请办理变更。

2、其他变更事项的办理。工作时限:5天。

13 (1)、即时办理。工作时限:当天。

经窗口初审、复查,对可以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办结。准予变更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即时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对一级企业变更申请,中心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由申请人向建设部申请办理变更。

即时办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限期办理。工作时限:5天。

对不能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5天内办结。准予变更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对一级企业变更申请,中心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由申请人向建设部申请办理变更。

(五)审查、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时限:20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中心在受理延续申请后5日内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经商有关处室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在受理延续申请后20日内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的,办理延续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在受理延续申请后30日内未作决定的,视

14 为准予延续。

六、关于工作时限的说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示范文本(另行公示)

八、咨询电话:0571—85213535;网址:www.daodoc.com; 投诉电话:0571—87052803;

投诉信箱:zjsjsttsxx@zjjs.com.cn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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