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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祁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初稿:陈宝玉)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廉洁的现代财政制度,不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13]1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省、市、县有关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和县人大机关是本级财政总预算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县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做到“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分类指导,绩效关联,结果明晰,约束有力”。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各项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相关支出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材料,年度支出决算报告;

(七)有关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预算类别,可分为总预算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和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第八条财政总预算综合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一般预算绩效评价,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债务预算绩效评价。评价标准由上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财政部门依据给定的标准开展自评,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人大机关进行评定。

第九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逐步推进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重点对贯彻上级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财政总预算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基本内容:

(一)实施透明预算情况;

(二)规范预算编制情况

(三)优化收支结构情况

(四)盘活存量资金情况

(五)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财力增长情况

(七)落实“三公经费”情况

(八)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制度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透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效果及偏差分析;

(五)绩效目标期内违规受各级检查机关查处处理案例情况。

(六)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七)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财政总预算综合管理绩效评价以一年为周期;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阶段性任务在目标完成之后即可实施绩效评价;跨年度支出项目既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完工以后一次性评价。

第四章绩效目标的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单位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上级有专门办法要求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上级没有专门要求的,一般向财政申报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与项目绩效密切相关的特定内容。

第十六条申报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总的要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操作性强”。

第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县财政总预算绩效目标的申报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

合相关要求的,县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调整、修改。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单位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资金上级设有专门考评指标的依上级规定。

(二)上级没有设定专门考评指标的按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的“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完整性”原则设置,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制定。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县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共性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单位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等。

共性指标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县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制定。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评价标准的确认要体现较强的政策性和行业的专业性特点。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相同行业的同类型项目的绩效考评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应保持一致性。

第六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设立财政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委员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在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县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应选择资金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部分预算单位财政支出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实施方式由县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由县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直接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以及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可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预算

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确定的评价对象,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重要性等原则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提出评审意见后,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绩效目标作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评价对象确定后,评价实施者应提前20天向被评价对象的预算单位发出通知,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绩效评价通知应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实施者等。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组建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具体工作。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组成专家咨询组,向评价工作组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应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制订具体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绩效评价要求,及时收集相关政策依据、预算计划等资料;预算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等方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评价工作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评价过程说明、评价结果总体评价、有关建议等内容。评价工作组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报告相关评价结果,同时抄送有关预算单位。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评价工作组及时整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交县财政部门整理汇编,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第七章绩效目标的跟踪监控

第二十八条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跟踪监控机构和工作机制。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加强监控网络平台与监控体系建设,在项目实施中,预算部门(单位)不仅要持续地监控项目各项活动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要监测和评估项目达到预期结果的可能性。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要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单位制订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项目预算拨款管理,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跟踪监控。财政部门可定期对预算部门(单位)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结合财政

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监管,对按绩效目标规范有序开展的项目,及时按规定下达预算和支付资金;对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离的项目,视情况暂缓下达、停止下达投资预算。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第八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三十一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绩效目标考核期结束15日内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必须形成评价结论,撰写的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六条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者应在1个月内将评价结果以《祁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形式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评价除外),并开展结果利用工作。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给予预算单位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采取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等奖惩措施。同时提出以后年度不再纳入预算安排或减少预算安排的建议;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责令预算单位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足额归还资金,必要时县财政部门可以收回资金;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事后一次性奖补类项目资金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在资金拨付前要对项目单位按协议或规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自评

和初评)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认后拨付资金,与绩效挂钩。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评价的整改意见,并将落实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条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则 非财政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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