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概念与目的)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目的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绩效评价的主体)
学校所属各学院和学校财务处归口职能部处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
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部门(学院)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部门(学院)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
(四)部门(学院)年度决算报告;
(五)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1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一条 (评价对象)
学院:学校下拨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学费分成等收入的财政支出情况,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支出;
职能部处: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影响的项目。 第二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二)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第三条 (评价周期)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第一条 受评单位部门首先撰写绩效报告进行自评,绩效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预算编制的理念与指导思想、预算编制的决策过程、部门预决算在校内公开深度与质量;
(三)部门预算编制结构,包括预算内经费中基本支出、经常性项目、一次性项目所占比例;预算外经费中补充人员经费、补充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所占比例情况;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三方面财政支出比例;
(四)预算编制与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五)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六)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七)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八)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为首、以校财务处为班底评价工作组,对学院和归口职能部门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
(一)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实施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三)完成绩效评价。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评价工作组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条(评价报告)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评价总结与结果反馈)
评价工作组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较好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并给予奖励;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也可以相应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