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ZB.04.02-2010
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校准失效 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追溯评定制度
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校准失效 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追溯评定规定
1.目的
为防止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校准失效时给本厂产品质量 控制带来影响,根据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特制定本评定制度。 2.应用范围
本制度为企业在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校准失效时,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追溯评定的依据 3.职责
3.1 负责测量设备校准失效的追溯评定 3.2 负责对计量人员、检定人员培训和考核。 3.3相关部门、人员负责配合工作。 4.工作内容
4.1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的检定和校准
凡本厂用于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和测试器具、设 备,质检科负责在使用前或按国家规定,或按本企业的使用环境,频次确定检定周期,确定并编制《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周期检定计划表》,并负责按计划收集组织送国家法定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校准,安装于设备上的检测装置应安排在设备检修期间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测量数据均应在产品标准允许偏差范围内时检定合格。 4.2 质检科负责对已校准的检测装置进行标识,标识的内容 包括:检测装置的名称、编号、检定日期、使用有效期。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出具检验合格证,外送的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合格后粘贴检定机构的合格或校准标志。 4.3校准失效的追溯
4.3.1当发现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立 即停止使用该检测装置。
4.3.2质检科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该装置校准失效的原 因进行分析,并立即追回经该装置检测过的产品,重新使用 合格的检测装置进行检测。对分析、检测结果、处理意见,质检科填写《校准失效计量器具检测结果有效性的追溯实施记录》后上报总工。 4.3.3 因校准失效原因,质检科应汇同生产销售科对发出的零配件、成品跟踪调查、重新检测、追回(有必要时),由质量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研究处理意见,派人跟踪检验或验证,检验验证后合格的产品流向市场,不符合尺寸要求的产品能返修后让步接收的让步接收,对于不合格品应立即销毁,防止不合格品流向市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4.3.4对校准失效的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应进行调整或必要的 再调整。本厂的检测设备均应由质检科根据检测设备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标准计量局调整再调整,使用人员和未经培训获得资格的人员不得随意拆卸、调整检测装置,防止因调整不当而失效。
4.3.5 因校准失效而造成的损失,质检科应提出整改措施,并 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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