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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学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9: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联合办学合作协议书

乙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开展联合办学的宗旨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的最终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达成下列联合办学合作协议:

一、合作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联合办学合作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为提高联合办学的竞争优势,乙方将在甲方设立《定向人才委培》基地。该

基地的法律地位为乙方的派出机构,该机构由乙方自行管理和运营,在签订协议二个月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和挂牌工作。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的派出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室二间和相应的办公设备,但相关的水、电、气、视、讯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和投入。

二、联合办学层次及学制

第三条:联合办学以中专/专科学历为主,学制为三年。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并在甲方的

师资能力、教学设施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进一步开展其它形式的联合办学合作模式。

三、招生时间及专业设置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为了适应新的招生(政策)环境及就业市场的需要,在招生方式

和时间安排上实行春、秋两季招生。春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三月初,秋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八月底。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合办学的专业应以定向就业市场为主,现双方选择学前教育、旅游服务专

业(列车服务员)、机电一体化、物业管理专业共四个定向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定向委培专业采取2.5+0.5学制,即在甲方两年半时间,最后半年由乙方安置在相关定向用人单位带薪实习,在定向委培学生获得毕业证后,由乙方定向安置到用人单位就业。

第六条:为了更好的定向安置在校委培学生提前(实习)就业等工作,甲乙双方要积极的负责

组织动员定向委培学生提前参加(实习)就业工作。同时,在校定向委培提前(实习)就业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甲方负责保留。

四、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入学审核及注册等工作。负责定向

委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学籍管理等事项,甲方负责对合格的毕业学生有颁发中专/专科毕业证书的义务。

第八条:甲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进行教学、教育考核、测评,甲方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制订各

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使定向委培各专业学生毕业后,所学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完全符合定向企业的工作技能要求,使定向委培学生圆满的实现定向就业安置工作。

第九条:甲方要认真教育、引导委培学生保持良好的(实习)就业心态,并积极主动协助乙方

做好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和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联合办学合作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不得和乙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合作,并

不得将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安置到乙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实习)就业。

第十一条 : 联合办学合作期间,甲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甲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甲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

向乙方补偿有关的经济损失,并由甲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期间,甲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

擅自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负责定向委培学生专业技能的基础培训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就

业安置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乙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入学面试、考试等工作,负责与面试、考试合格学生签订

《定向就业协议》。负责对委培合格毕业学生的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乙方负责定对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期间一年的跟踪管理服务(从定向委培学生

实习之日起计算)。乙方的跟踪管理服务,主要是维护服务期内定向委培学生(实习)

就业时正当劳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联合办学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开展和甲方相同专业

的联合办学合作业务。并不得在甲方所在地设立《定向人才委培基地》。

第十七条:联合办学合作期间,乙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

向甲方补偿有关经济损失。乙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联合办学期间,乙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

擅自终止本协议。

六、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乙方定向安置委培学生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定向就业协议》有关

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以就低不就高为原则),工资标准如下:

1、定向委培合作的各专业学生实习期(六个月)月薪为770元以上(含770元/月)。

2、定向委培学生正式就业期月薪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月)。

3、定向委培学生在(实习)就业时的食宿、福利待遇,由实习、就业企业按规定负责办理。

七、定向委培费的收费标准及方式

第二十条:乙方收取三年委培学生的基础技能委培费1500元/人和定向就业安置费、跟踪管理

费3500元/人,三项合计5000元/人。乙方按两个学年度向定向委培学生收取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三项费用分两学年收取,具体收费如下:

1、第一学年乙方收取学生基础技能培训费1500元/人的50%(即750元/人),定向就业安置费、跟踪管理费3500元/人的50%(即1750元/人),三项费用合计2500元/人。乙方与定向委培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当日一次性付清。乙方按规定开出发票给委培学生。

2、第二学年乙方在9月10日,向定向委培学生收取基础技能培训费1500元/人的

50%(即1000元/人),定向就业安置费、跟踪管理费3500元/人的50%(即1750元/人),三项费用合计2500元/人。乙方按规定开出发票给委培学生。

3、定向委培学生提前(实习)就业者,第二学年的交费时间提前到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时一次性交清。如有定向委培学生未交清上述三项费用者,乙方不安置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工作,责任由定向委培学生自负。

八、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实习目的:

第二十二条:定向委培学前教育、旅游服务专业(列车服务员)、机电一体化、物业管理专业等

各专业委培学生,乙方必须安置学生到相关学校进行专业培训一个月和相关单位实

习六至八个月。实习期间,定向委培学生主要学习专业技能知识和粤语。通过学习,使定向委培学生更好的掌握专业技能知识,为今后顺利的定向就业奠定基础 。

第二十三条:定向委培学生经实习、考试合格者定向安置,不合格者继续(实习)学习,待下

次定向就业时再参加面试、考核。委培学生不愿继续实习、续考者,乙方有义务将

定向委培学生安置到其他专业就业,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定向就业协议》的规定

相符。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定向委培学生完成学业或在学习期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后,甲方按规定给定向委

培学生颁发有效的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如定向委培学生未获得毕业证

书,因此而不能定向(实习)就业安置和推迟就业的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定向就业

协议》的相关规定,如未能定向安置学生(实习)就业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定向委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被处以退学者以及自动退学者,乙

方不退还已收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定向委培学生在(实习)就业工作中,擅自离职、辞职或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

被辞退和开除者,乙方不负责第二次定向就业安置。责任由定向委培学生本人自

负。

第二十八条:联合办学期间,如遇国家就业形势特别困难和政策性调整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

素,导致定向委培学生不能按时实习、就业安置和被跟踪管理服务的,甲乙双方应

本着对委培学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妥善将委培学生安排到其它企业就业,则

不属甲乙双方违约。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中未尽事

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签字地点: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二00年月日日期:二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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