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委托代办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乙方: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怡汉
住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4号A-301
邮 编: 100037
联系电话:010-68027379 13366693830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注册商标代理申请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申请资料的准备
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申请商标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图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第二条 费用的支付:
注册代理费:800 元
官费:1000元
以上费用总计:1800元
大写: 壹千捌佰元人民币。
乙方收款户名: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北京西城区支行月坛大厦分理处
账号:11-02060104000513
5以上费用为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从商标注册申请到领取商标注册证)所需全部费用,不包括被异议或被驳回,采取答辩或复审的费用。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要的详细资料和费用后,申请程序启动,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不得延误。
第三条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审查意见或被驳回等有关事宜,因存在时效性问题,故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或电话等通知后在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内给到乙方处办理有关事宜,预期不来办理,至使申请失效,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陈述、保证或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保密
一方对因注册商标代理申请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条 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
9.1.1所要注册的商标图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9.1.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通知:
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式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