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期供电企业社会实践报告
大学生暑期供电企业社会实践报告时光飞逝,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这样结束了。
我作为这 次社会实践的一员,作为一学生,能参加这次社会实践无比 荣幸! 在工作前,我们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这是每一个参加 电力工作者的必经之路。
只有进行了安全教育才能走上岗位。
安全事故通报使我知道有很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业 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 场查勘不到位。
很多的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 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工作的任何一个小细节中去。
一本血 写的安全规则使我毛骨悚然,电力行业危险深深的印入我的 脑海。
做为我以后要从事的行业,我必须从现在做起!
一、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1、窃电问题。
在农村实际工作中,遇见窃电犯罪是时常发生的事,尤 其秋冬季是农村窃电的高峰季节,这时就需要我们供电
企业, 加强监管力度经常巡查,查到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电能的 合法使用,维护我公司的利益。
我国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对窃电规定有: 《电力供应与 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得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 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 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 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 电。
”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得,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XX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得,处 XX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了以上针对窃电问题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工作中再遇 到损害我公司利益的窃电者
就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追究其 法律责任了,维护我公司的利益。
2、客户拖欠电费。
我们供电企业按照传统的供用电及电费结算模式是先 用电后交钱,这就决定了供电企业在经营中必然要面临的经
营风险——电力客户拖欠电费。
客户拖欠电费不光是基层供 电所最棘手的问题也是整个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
这样我 们供电企业如何维权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了。
根据规定,供电企业在给客户供电之前都要签订供电合 同,客户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电关系后,享有用电的权利,应 承担交纳电费的义务。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 定: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 按时交纳电费。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我们是农电, 客户距离营业厅较远,交费不方便,再加上有些客户交费意 识淡薄,不履行交费义务,造成很多农民合同工给一些客户 先行垫付电费,其工资拿不回家去,之后难以收回垫付电费 的后果。
希望这次新上的充值卡业务能使这个现象得到缓解, 为农民合同工减轻负担。
『 1 』 『 2 』有时候客户长时间陈欠电费,我们需要依法进行停电时, 由于自身法律思想淡薄忽略应前三日至七日将停电通知书 送达用户这一法规,冒然停电给客户造成损失,这样很容易 使我们停电追费不成,反被客户状告的情况,适得其反。
所 以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正确合法的保护我们的利益。
总结:生中,学校并不是真正永远的学校,而真正的学 校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
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 好形式;是促使大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向工农群众学习,培 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 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
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 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
一个多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 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
社会实践加深了 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 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