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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警院学24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0:1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警院学[2011]24号

关于印发《浙江警察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生大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制订《浙江警察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通知

浙江警察学院办公室印2011年11月17日1

浙江警察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而且政策性强,要求高。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就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制度要求,结合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服务公安队伍建设,以最大限度地服务毕业生就业、入警及职业发展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务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及学校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依据政策、公开考录、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实施,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开展各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就业分配指导委员会,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就业分配指导委员会下设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领导机构布臵的工作任务,制定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对策和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各项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工作处(部)。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部)成立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组织指导团队,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团队和心理健康教育团队按照工作职责,具体指导各学生大队开展相关工作,做好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就业分配指导委员会牵头,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完成第八至二十四条规定之任务:

第八条 梳理当年毕业生名单,明确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汇总和报送毕业生生源等信息。

第九条 依据上级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条 依托各种载体,做好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维护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站。

第十一条 收集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和奖惩情况,做好应届毕业生信息建档工作,制作《毕业生在校表现情况一览表》,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毕业生在校表现,并视具体情况向社会推介毕业生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依托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团队,组织开展毕业生就

业指导与就业教育活动,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依托公务员录用考试组织指导团队,制定科学的辅导方案,开展公务员考试辅导工作,为毕业生入警、就业打下扎实基础。

第十四条 依托心理健康教育团队,组织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和实施心理危机干预,为学生教育管理和顺利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参加当年公务员考试学生的资格审核,组织学生完成公务员考试报考工作。

第十六条 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与用人单位保持经常联络,广泛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为“双向选择,择优推荐”打好基础。

第十八条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结果,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上报浙江省公安厅和教育厅。根据下达的就业方案,做好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待就业学生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和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做好毕业生岗前教育与毕业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毕业生就业报到程序,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档案管理和转递,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毕业生教育工作。开展警察意识、廉政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为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

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处理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该在浙江省公安厅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熟悉学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规定,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程序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做到认真负责、服务热情、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在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毕业生在校表现情况一览表》必须经学生本人审核并签名;工作人员若有亲属或子女当年毕业就业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三十一条 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必须符合政策和规定,重大问题必须报请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就业分配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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