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家税务局政务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YY市国家税务局和XX县委、县政府赋予XX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的职责,使县局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SS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试行)》和《YY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县局实际,制定《XX县国家税务局政务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条
县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县局机关所属各单位(包括股、室、中心、所、分局,以下简称县局各股室、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局领导成员的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第五条
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县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或者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议。县局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指定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
县局会议种类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议、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全局性专业会议以及其他座谈形式的会议。
第十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议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局长碰头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一)会议任务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总局、省、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决定和部署县局的重要工作和全局性工作;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下达征管任务,协调各单位的工作;讨论县局需出台的重要制度、办法、意见等。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省、市局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指示以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县局拟定的专门性规章制度以及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各股室、单位请示县局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互通情况,研究措施;研究、协调和处理县局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局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分管工作开展情况,对近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以及处理应急性工作。
(二)会议组织
1、参加人员:
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和县局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成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召开局务扩大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内容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和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成员召集和主持,列席或者旁听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局长碰头会议由局领导组成,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召集和其他局领导成员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或其它人员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2、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拟定。
3、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4、会议准备:(1)县局各股室、单位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一般于每月20日,填制《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审批单》(附表1)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然后送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汇总,报请局长或副局长确定。(2)列为会议讨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写出简明扼要的讨论材料提前送办公室,会议召开前将有关材料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特殊情况除外)。(3)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会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一般不超过20分钟,其他人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5、会议记录: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需整理会议纪要的应按会议统一决定的意见整理,并在会议结束后次日整理完毕。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应送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签发,重要内容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会议纪律
1、必须由指定成员参加会议,指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替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要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
2、参加会议者除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外,不准迟到早退。
3、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4、参会人员携带的手机应一律关闭,一般不得中途接待来人来访。
第十一条
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一)会议任务
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局机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组织开展局机关(全局)的重要活动。
(二)会议组织
1、全局干部职工大会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同其他局领导拟定。
2、全局干部职工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办公室或其他股室组织实施,协助配合。会议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发布会议通知、负责大会的有关会务工作。
3、接到会议通知后,县局各股室、单位要及时向会议组织单位填报《参会情况统计表》(附表2)。
(三)会议纪律
1、会议期间,县局机关(全局)停止办公。除局办公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必须全部参加会议,非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因事确需请假者须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局长批准。对因公外出、因病等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须由股室、单位负责人写出情况说明,送会议组织单位备查。
2、参会人员携带的手机应一律关闭,要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交头接耳,不准中途退场。
3、大会召开期间一律不接待来人来访。如有确需特殊处理的事项,须经主持大会的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全局性专业会议
全局性专业会议是就某一专业性议题,由主办股室牵头组织和县局分管领导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会议。
(一)会议批准
会议的主办股室、单位要在会议召开前填制《会议审批单》(见附表3)报县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县局局长批准后,会议的主办股室、单位办理有关会议组织工作。
(二)会议组织
全局性专业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县局各有关股室、单位主办,主办内容包括起草会议通知、领导讲话、准备有关会议材料等;办公室及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其他股室、单位予以协作。各类专业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一周内将两套完整的会议材料交办公室备案、保存。
第十三条
其它座谈形式的会议
其它座谈形式的会议包括老干部座谈会、逢较大纪念节日组织的纪念性座谈会以及县局邀请外单位(企业)人员共同召开的特定议题的座谈会等。参加人员为县局领导、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和通知参会(应邀)人员。办公室或主办股室、单位负责组织和记录。
四、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四条
县局各股室、单位办文和报送市局的公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YY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局办公室是县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其它股室、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县局机关的各类正式公文(包括收文和发文)是县局在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宣传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均应由办公室根据公文情况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六条
县局发文种类:
(一)太国税发
适用范围: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征管制度、办法的制定、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征管工作任务;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所辖单位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臵、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格式要求:以县局统一印制的“XX县国家税务局文件”红色发文机关标识制发,分上行文与下行文两种,使用“太国税发„公元年号‟XX号”的发文字号,加盖“XX县国家税务局”印章,附有版记。县局各股室、单位以县局名义发此类文件,应在县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不得按内设机构代字自行编号。
(二)太国税函
适用范围:向所辖单位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所辖单位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安排工作(会议)的通知。
格式要求:以县局统一印制的“XX县国家税务局”红色发文机关标识制发,统一使用“太国税函„公元年号‟XX号”的发文字号,加盖“XX县国家税务局”印章,附有版记。县局各股室、单位以县局名义发此类文件,应在县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不得按内设机构代字自行编号。
(三)局机关各内设机构便函
适用范围:内部机构便函是局机关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限于内部使用的一种非正式公文。适用于在本股室、单位职权范围内一般性工作、事务、情况的安排和通报等。便函不得发开会、培训等通知。
格式要求:便函的版头不加县局机关名称和“文件”字样,只标有该内设机构名称加“便函”二字,即“×××股(室、中心、所、分局)便函”,版头颜色为黑色,按机构代字自行编便函号,如“×便函„公元年号‟XX号”,文号中不得出现“国税”字样,成文时间上加盖内设机构印章,无版记。
第十七条
各股室、单位对外发文,应以县局或县局办公室的名义发出,不得以股室、单位的名义行正式公文。发行程序一般由股室、单位拟文,股室、单位负责人初审,然后由办公室复核后,报主办股室、单位的分管局领导签批。凡股室、单位负责人未签字初审的文稿,办公室不予核稿;凡未经办公室复核的文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八条
凡公文内容涉及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送负责政策法规的股室审核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股室、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股室、单位会签;会签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公文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公文本身规定了办结时限的,按规定办理);应经但未经有关单位会签的,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九条
县局各股室、单位间办文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一般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上交局领导;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的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者裁定;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主办股室、单位的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县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股室、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的局领导报告;此类公文的签发按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以县局名义发布的公告、通告等,由局长签发。
凡以县局的名义行正式公文(太国税发、太国税函、),应由县局相关领导签发。
其中县局与县各委办局联合上报的会签文件,以县局名义向上级呈报的请示、报告和提出的意见等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县局名义制定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局领导分工签发,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局长签发。
各股室、单位行非正式公文即便函,由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发。
县局信息、简报、要情专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动态及领导授权处理的信函,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信息、简报、要情专报,由局领导签发。
拟稿人不得签发自己起草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
经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运行制发的公文,除个别应在最后由签发人在发文头纸上手工补签意见外,一般均应通过计算机进行签发。
第二十三条
县局所有纸质收文(包括来电、来信、资料等)均由办公室机要负责统一拆封、登记,各股室、单位通过其他渠道收到的各类正式公文,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也必须先交办公室,办公室登记并提出办理时限(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无要求的一般公文为30天)后当日送办公室主任拟办,办公室主任于次日批呈局领导阅示。一般情况下,办公室机要员每日应将七日前呈送局领导的纸质收文分送有关股室、单位办理。机要文件,在收文当日直接交机关主要领导签批。
第二十四条
不论纸质、电子文件,传阅文件应本着高效、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进行。
机要文件以纸质传送,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传递避免“横传”,原则上要求阅文人应在当天阅文完毕,并及时返还给文件管理人员。普通文件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中传阅,县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每天进入系统阅文四次(上午两次,下午两次),尽可能缩短文件在个人信箱的滞留时间。
传阅文件一般应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审批纸质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知。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中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没有请示事项的,局领导应核查办公室拟办意见是否正确,如同意办公室拟办意见,只签名,不再签署意见;不同意应予以更正;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局领导和办公室的意见处理公文并签署姓名;一般工作人员在办理完毕后应在注办栏注明办理结果。如认为公文不属于本股室、单位分管业务范围的,应注明理由,及时退回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县局报送市局的公文,数量为1份,不得重复上报(报送的公文印制有误或邮寄过程中丢失除外),不得同时报市局和市局内设机构;邮寄时,收件人应当与公文主送单位一致,不得将主送单位为市局的公文邮寄到市局的内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
大事记。大事记是专门记载单位重大事情的文字记录,主要记载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最早、最突出、最有影响的事件,要求做到“大事突出,要事不漏”。大事记应记录事件的主体(人物)、发生时间(一般准确到日)、地点、内容、经过及结果。
大事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与本局有关的重要文献的颁发;局领导的各项重要活动,包括局领导参加全市、全省、全国性会议、重要调研活动及在省、市和中央级报刊发表文章等;主要的人事任免事项;组织机构的设臵、撤销;各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重要的外事活动;反映时代特征的新人新事、英雄模范人物;重大案件的处理;重大庆典活动;扶贫救灾的重大活动;工作中的重大成就,受到市局以上系统表彰及其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以及在省、市级以上报刊进行报道推广的;其他重大事件。 县局大事记由县局办公室负责整理、编写。县局各股室、单位应确定专人定期将本股室、单位以及分管局领导的重要工作和活动情况,编写成“大事记”,经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县局档案室。
第二十八条
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一切有价值的文件和材料(各类文书档案、各类会议资料、各类会计档案、各类科技档案、各类案件档案、各类统计档案、各类声像档案、各类实物档案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和市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市国税发„2003‟76号)等规定,由各股室、单位档案人员按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经办公室档案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编制卷内目录,于次年四月底前交县局档案室归档。电子公文的归档办法按照《全市国税系统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暂行)》的规定执行。
五、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XX县国家税务局的印章,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交他人代管,如有特殊原因需他人代管的,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三十条
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一)凡以县局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包括函、协议、合同)及经签批的各种报表、奖状、奖励证书等,一律加盖印章。
(二)各股室、单位经局领导签批的文件、函等,凭局领导签批的发文底稿用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须持本局领导签批的联合发文底稿用印;各类报表、审批表凭局领导签字用印;除正式公文以外的其他需要用印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均应填制“使用印章审批单”(见附表4),经县局领导或县局领导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批,未经审批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三)使用县局套印公章时,属于联合发文单位使用的,须由用印单位派人持单位出具的函件与县局联系,经县局有关股室、单位审核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属本局单独使用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承办股室、单位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承印单位进行监印。
(四)除正式公文外的所有用印,印章保管人员都必须根据“使用印章审批单”(或经局领导签字的各类报表、审批表)认真登记,填写用印情况登记簿,不得出现用印不登记问题。
(五)印章要盖得清晰端正,印章上沿不压正文,下沿压盖在落款年月之上,骑年盖月。
(六)加盖印章的份数要与原稿标明印刷的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盖章。严防错盖漏盖或多盖,严禁在空白信函、空白奖状等空白证件上盖章。
第三十一条
县局各股室、单位的印章,由各股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股室、单位负责人对各自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管理。盖章时,必须履行签批手续后,负责保管单位印章的人员方予盖章。
第三十二条
县局各股室、单位的印章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只限于本股室、单位业务范围内;涉及全局性工作事宜,不得以股室、单位名义行文(函)。稽查局的印章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用于系统外有关企业、单位的涉税事项(包括通报、报表、资料、信函等);人事股的印章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用于系统内人员接收、干部调动工作中出具的有关函件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超越职权范围、违反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保密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县局机关的保卫、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局成立保密委员会,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局专职保密员组成,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局机关的日常保密工作。各股室、单位应确定一名兼职保密人员,负责本股室、单位的保密工作。因工作变动,担任的保密委员工作也需变动,其职责同时终止,由接替其工作的人员续为保密委员,履行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划分绝密、机密、秘密级事宜,按照相应的密级严肃对待、妥善保管,按规定将密件存放在保险柜或铁皮文件柜内并加锁。密件收发实行专人负责,认真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秘密文件一般不存放在股室、单位,确需存放的,指定专人保管,建立编号、登记、送阅、检查制度,做到手续清楚,存放安全,使用得力。
第三十七条
密电和绝密文件须由机要人员亲自送局领导和机关股室阅示,不得相互传阅。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绝密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复印的,经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文件管理;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
第三十八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阅示或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三十九条
秘密文件应定期清退,销毁要造册登记,由两人监销。各种文件资料逾期失效的一般不得当废纸出售,可烧毁或集中办公室送纸厂并监督化浆处理。 第四十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联接市、县局机关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县局机关内部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关计算机上安装使用盗版软件、游戏软件以及其他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县局各股室、单位需要安装使用业务软件的,必须首先经过县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的确认;严禁使用机关计算机玩电子游戏;严禁家属、子女操作使用机关的计算机。
七、政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局机关到基层分局、所检查工作或进行调查研究,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食宿从简,不搞宴请,一律吃工作餐,不接收任何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第四十三条
税务系统外的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外省市县税务系统的人员来局学习考察,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后,协调有关股室、单位接待安排;部门性质的商谈工作、学习考察、请示汇报工作等,由对口单位请示分管领导后负责接待安排。需要住宿、用餐的由办公室负责住宿、用餐、交通等接待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股室、单位的会议和事务活动;也不以XX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的各种礼仪、祝贺、庆典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参加市局、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或者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由局长统一协调安排,办公室通知。县局各股室、单位接到涉及局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均应提前转办公室,办公室请示局长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