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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SM-HR-BG-05/A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针对某些岗位)

甲方:

乙方:职务:身份证号:

因乙方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甲方有关商业秘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为保证甲方、乙方、甲方雇员的合法权益,先就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它相关事宜,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磁盘、录像等等形式的各种资料信息)。

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凡涉及甲方的业务、财务、资产、产品等状况的各种信息;各种技术、负债、客户、供应商、新店选址、公司前景等情况信息;各种技术、经营管理、培训资料(含本人笔录的)等信息;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贸易机密信息;从甲方获取的涉及甲方利益的其它保密信息和资料。

上述“获得”应解释为乙方直接、间接从甲方、甲方其它员工以及甲方曾经、正在和将来发生业务关系的任何第三方了解及/或获取的行为和在前述行为所知信息基础上乙方所引发之联想和推测行为。

二、乙方在职期间或在本协议规定的离职后,如有以下行为则视为侵权,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无论在何处以口头、书面、磁盘、录像或暗示他人等形式,泄露本协议所限资料和信息的行为;所谓“泄露”是指乙方采用直接、间接或明示、默示的方式,无论是出于故意、过失和意外,也无论是否需要通过有形、无形之媒介,使另一方感知及/或获取信息的行为。

2、未经甲方授权,擅自在公共媒体传播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3、乙方在职期间以顾问、业务指导为名或以其他途径将甲方未公开的商业秘密泄露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属违反本协议:

1、非本人所为而信息流入公共领域的;

2、经甲方授权根据司法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信息;

3、本公司以外范围内获得的信息;

4、甲方以书面形式授权透露的信息。

四、乙方在使用甲方上述资料和信息时,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复印或转借他人。

五、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乙方离职时,乙方应立即将本人使用的各种资料(含备忘录、笔记、记录、报告、说明书、目录、价单或其它由本人掌管的各种信息资料及其复印件)一并交回(有清单的按清单交),并保证不向外界

透露。

六、乙方向甲方自愿并不可撤销地郑重承诺和保证:

1、在双方雇用合同期满或因故终止后不从事引诱或试图引诱甲方的雇员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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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竞争对手的雇员之行为;

2、乙方不从事违反及/或规避本协议的任何行为,规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方面通过乙方之言行,经合理想象而感知及/或获取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信息的行为以及乙方通过第三者引诱或试图引诱甲方的雇员成为甲方竞争对手的雇员的行为等等;

七、本协议是独立并完整存在的法律文件,本协议各项条款不可分割,也不能单独生效。所有一切来自于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和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无法达成和解时,应无可争议地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提解决,该争议应无可置疑的被视为侵权纠纷。

该项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出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做出裁判,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赔偿金等等一切费用。

八、甲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乙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乙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乙方在职期间或在本协议规定的离职后,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则乙方与享受该商业秘密受益者须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即乙方(责任者)须赔偿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由甲方支付其的全部费用,以及乙方从享受其提供的商业秘密受益者(连带责任者)处获得的全部利益;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须给付甲方其在侵权期间的全部所得,并赔偿其侵权期间给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和连带责任者刑事责任的权利。

十、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达成的唯一协议。本协议各条款取代双方在提交和签署本协议之前就本协议主题以口头、书面等形式作出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和声明等。

十一、本协议字双方签自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拟终止本协议,经过双方书面签字、盖章后方可终止。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力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力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力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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