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定职政策依据及办理程序
一、政策依据
1、《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 号 文件摘录)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 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宁波市人事局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07〕18 号文件摘录)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所涉本科及以下成人教育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其学历取得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计算。
二、办理程序
由个人填写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定职表(表格需正反面打印),单位签署意见,并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属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公布。属市属单位的,由市级各主管部门核准公布。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中心的,由市人才中心核准公布。
首次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公布。市人事局每季度末核准公布一次。
《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定职政策依据及办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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