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构建创新型国家”作为战略任务之一已进入攻坚阶段,其中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是资本市场服务于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关键。然而,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严格的发行审核标准和复杂的IPO程序阻挡了大部分创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新三板毫无疑问成为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不二选择。
挂牌程序简便、审批时间短、通过率高是新三板市场备受中小企业关注的原因之一,究其原委,还在于该市场采用了与场内交易市场截然不同的挂牌制度——备案制。备案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挂牌流程简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流程如下:
(一)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三)申请当地市人民政府出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确认函;
(四)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五)配合主办报价券商项目组尽职调查,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尽职调查;
(六)主办报价券商的内核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发现拟挂牌公司存在仍需调查或整改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同意推荐挂牌的,向证券业协会出具《推荐报告》。
(七)证券业协会审查主办报价券商报送的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八)在完成股份集中登记和信息披露流程后,企业股份可在深交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二、审批时间短。企业申请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审批时间为5日;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出具备案确认函的时间为五十个工作日内。
三、法定挂牌条件中未设置盈利指标等硬性要求,公司是否满足挂牌条件,主办券商享有较大的自主判断权。主办券商的内核委员会的作用类似于发行审核委员会,内核委员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核查拟挂牌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备案文件的可靠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拟挂牌公司自身的市场地位,行业发展前景以及科技创新性、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的利好是拟挂牌公司的制胜之处,主办券商的有力推荐则是助推剂,二者有效结合,对于公司顺利挂牌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