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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头镇人口和计划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0:13: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卿头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一)

一、政策法规篇

一、再生育条件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

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农村再生育条件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 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 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三、再婚夫妇再生育条件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二、优惠奖励篇

计划生育家庭共分为六种奖励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1)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3)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①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②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③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④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⑤优先批给宅基地;⑥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⑦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2、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2008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满10周岁的,仍按照每户一次性1000-3000元的标准奖励)。

3、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奖励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对象奖励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

①只有一个子女的; ②只有两个女孩的; ③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6、双女绝育家庭奖励

①城镇户口: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②农业户口: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依法生育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以户为单位统计。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条件的双女绝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按照平均每户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发给节育奖励金。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前出生,且符合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资格条件,但未享受过绝育奖励的,仍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农村居民户口可以参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优待。

三、人口计生知识

三为主方针: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三结合方针: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三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

四个不动摇: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②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③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④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两个转变:是指由仅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变动。

“七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 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四、打击“两非”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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