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广州户籍适应范围
配偶具备广州户籍,单方引进。
二、办理广州户口配偶广州户籍资格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有单位接收;
(三)本人符合下列1至7或配偶符合8至10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经教育部认证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7、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入户达到10万元。
8、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9、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10、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执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三、办理广州市户口配偶广州户籍申办资料
(一)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须已在或转来我办保管);
(二)正确填写的《广州市引进人才呈报表》一式两份(可在广州市人事信息网下载或由我办提供,由引进人员本人如实填写,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原为干部身份的提供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和现实表现;无干部身份的提供《暂不办理同意调出函人员承诺书》(我办提供样板,由引进人员本人签名,加盖右手食指印);
(四)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明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
(五)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须已履行了一年以上,且劳动合同期限须为两年以上);
(六)本人的学历、学位、学历鉴定等证书原件、复印件;
(七)本人的职称资格证书及职称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报名表、执业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报名表原件、复印件;
(八)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由迁出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开)原件、复印件;
(九)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原件、复印件;
(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十一)配偶同样提供以上(六)、(七)、(九)项;
(十二)已育人士提供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本人页原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只能随母亲迁移);
(十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配偶广州户籍办理程序
(一)我办发函到原档案保管单位调档,将引进人员的人事档案调到我办保管。
(二)引进人员备齐上述申办材料交我办审核,符合引进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领取《调令》和《准予迁入证明》
本人到我办领取《调令》,与我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一次性缴纳三年人事代理费1700元。带齐上述材料的原件,到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06-308窗口领取《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西湖路88号)领取《准予迁入证明》(一式三份)。
(四)办理入户广州和人事关系迁移:本人持《调令》和《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制度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开具《户口迁移证》。有干部身份的还要到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人事行政关系转移,开具《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
(五)本人持《户口迁移证》(有干部身份的还须持《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回我办报到。
(六)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持单位接收证明、《广州市区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拟迁入地址的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