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鉴定人出庭制度
杨楼法庭 李 华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首先,该条款设立鉴定人出庭制度与之前鉴定机构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异议有明显的不同,对还原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提高司法公信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该条款在实践中至今难以落实,遇到了很多困难,如何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同时施行,而涉及到这两部法律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都有不少,怎么理解和使用呢?
首先,这次立法调整秉持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秉承上述规定所坚持的应该把鉴定结论称为鉴定意见,强调鉴定人及其意见是一种证据方法。
其次,就鉴定人出庭作证,我们说从现行法解读来看,鉴定人是可以出庭,在有些情况也可以不出庭。也就是说,他是否出庭作证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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