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助后管理办法(试行)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一学年无违纪记录,即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无不及格学科)(且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50%或进步大(即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比上学年前进了30%);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认定结果为依据)。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以学生人数为基准,将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三、申请与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具体负责。
3、各学院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未获得其他大额资助的)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6、对于烈士子女、孤残、下岗职工子女、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7、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不与本办法矛盾的基础上制定评选细则。
四、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各学院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在本学年内,获奖学生中有违纪行为或不恰当消费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回已获得的资助。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