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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6: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服务

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跃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从检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内涵丰富、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涵。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的角度,从战略的高度,从长远的利益出发,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符合中国国情及经济全球化要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 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中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农村建设就无从谈起。当前,农村总的治安形势是好的,但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给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严重挑战。因此,检察机关要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以维护农村稳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以“平安创建”为契机,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为为载体,积极开展“平安乡村”创建活动,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主导产业建设的经济犯罪案件,如烤烟生产、退耕还林、直补资金发放等,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新农村建设中新的腐败发生,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2、以促进经济发展为落脚点,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涵。检察机关要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司法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严厉打击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资产品领域的犯罪,确保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利益;二是正确运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稳、准、狠地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坚决制止和打击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犯罪行为,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什么问题,哪些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哪些犯罪”的原则,始终保持对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重点刑事犯罪案件打击态势,切实做到“惩治一人,震慑一片,教育一方”。三是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涉农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通过其它法律程序予以纠正,积极拓宽监督渠道,保证每起案件跟踪监督到位。

3、以提高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农村的稳定、发展关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职责。一是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开展送法 下乡和法律进村、服务连心等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以案释法;二是结合“法制宣传月活动”,举办一些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举办专题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班进行普法宣传;四是通过编印资料、办墙报、制作“打击犯罪成果展”展板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守法,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4、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点,积极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环境。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履行检察职能与做好服务工作的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密切联系起来,把服务经济建设与服务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落实执法为民措施,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改革等。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营造好安农的治安环境,富农的发展环境,惠农的政策环境,护 农的法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我们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与社会各界关系密切、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全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

1、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大熟悉农村情况,农村法律政策业务骨干的培养力度,同时,组成专班,抽调专人形成较为固定的办案组,提高对涉及农村稳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二是转变执法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办,及时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对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有贡献的基层组织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适用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三是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 定,激发广大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2、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一是在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础上,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确立捕、诉、防综合整治的工作体系,并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诉方式,制定创建未成年人犯罪捕诉方式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稳妥扎实地推动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以实现刑事追诉合理性为中心,构筑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多种追诉方式,赋予未成年人有选择一定的追诉方式的请求权。三是要为父母外出务工在家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坚决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要在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强化综合治理上下功夫。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加强农村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综合治理措施。一是紧紧围绕“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研究“三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二是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大清查、矛盾纠纷大排查、安全隐患大检查、侵害群众利益大调查等专项治理活动。健全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刑释解教人员托管失控,落实帮教措施。三是强化“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品牌的建设,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农民群体的来信来访 工作,抓好文明疏导,排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听取反映要耐心,接受意见要虚心,处理问题要细心,尽量使来访群众的问题得到解决,疙瘩能解开,委曲能慰籍,冤情能伸张。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4、要深入开展“荣辱观”教育活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要根据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性质、特点,采用科学、简便、实用的形式,反映工作内容,分解业务程序,细化工作要领,从而建立起体系严密、操作性强的工作运行机制,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准确高效。二是建立起各项工作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三是要不断加强素质兴检、文化育检和科技强检工作,妥善处理好三者关系,为规范化建设的长足发展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持续进步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四是加强队伍素质教育,确保有一批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队伍,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水平。

5、要不断改革创新检察机制。改革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快推进检察机制的改革创新,既是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要求。首先应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针对农民群众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反映较强烈的 问题,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针对民事行政案件会大幅度上升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制约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等。其次完善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司法渎职是农民最痛恨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应完善查处刑讯逼供行为的工作机制,建立对渎职司法人员进行严查的办案机制和渎职案件移送查处机制。第三是应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完善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努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刚性约束。

充分发挥物价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充分发挥新时期水利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优势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

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纪律保障

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纪律保障.

延伸检察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版]

充分发挥统战工作优势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用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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