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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01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咸宁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咸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预订商品混凝土总数量

立方米、预计总金 额(人民币) 元。商品混凝土供货品种、单价及用途见表1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²) 结构 层次 上上城 20万 商品砼品种 单价(元/m³) 数量(m³) 合计价(元) C10 285 C15 295 C20 305 C25 320 C30 335 C35 350 C40 370

商品砼品种 单价(元/m³) 数量(m³) 合计价(元) C45 390 C50 410 C55 435 共计

运输费(元/m³)

泵送费(元/m³) 总价(元) 此价含10KM运距及泵送费(其中泵送备注 费20元/方)

二、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

2、交货方式:

三、供应量结算 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商品混凝土供应量以运输车辆送到工地的实际方量计算。 方量计算依据为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容重。 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容重参考下表: 混凝土强度

C10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等

级 容重 2360 2360 2370 2380 2390 2390 2400 2400 2410 2420 Kg/m³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量按照下列 方式进行结算;

1、按批量进行结算,在每批量供应完成后的 日内进行结算。

2、按月供应量进行结算,在每月25-30日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的时间应不超过三日。

四、结算价格 商品混凝土结算价格在供应量结算的同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第 条确定。

1、参考商品混凝土供应当月,咸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商品混凝土月度指导价格进行确定。

2、主要原材料结算期价格与签订合同期价格相比,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

10 %,按照本合同表1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如果主要原材料结算

期价格与签订合同期价格相比,价格变化幅度超

10 %,按超过部分的金 额计取税金后与本合同表1的材料之和确定结算价格进行结算。

五、质量验收 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结果,是判定商品混凝土质量的依据。 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乙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甲方承担。 当甲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

六、支付货款

货款按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每一次价格结算完成后二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当次结算金额80%的货款,尾款在全部混凝土供应完成或工程结构封顶后的2个月内付清。

七、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在工程开工前与乙方商定混凝土供货计划,并于供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证条件,做到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坚实、平整、畅通,并配备必要的电力、照明及车辆冲洗等设施;负责对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指挥调度;

3、指派专人 对乙方交付的商品混凝土进行验收,完成验收

后出具收货凭证;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组织交货检验,对已验收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5、按照国家规范及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进行商品混凝土的泵送、人模、浇捣及养护,保证混凝土施工正常进行;

6、泵送施工时,制定泵送施工方案,组织人员铺设、迁移管道,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进行;

7、协助乙方做好泵送设备器材的保管工作;

8、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结算、支付货款。

(二)乙方

1、按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生产,完成配合比设计、原 材料检测、生产、出厂检验、运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3、按照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供货,保证混凝土施工进度的需要;

4、保证生产设备具备原材料称量、投料、搅拌及卸料的微机自动控制功能,保证微机控制记录的生产原始数据完整与可查;

5、及时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

1、未能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障条件,造成混凝土初凝期内未浇筑完 毕,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验收乙方的供货、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供货或接受乙方供货后未按本合同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未按照国家规定及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混凝土施工,导致混凝土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临时改变供货计划,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已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货款。

6、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购货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支付总货款的5%违约金。 甲方延误支付货款超过合同规定任何付款期限1周后,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且甲方仍应及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

(二)乙方

1、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生产,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未按照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供货,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导致甲方拒绝验收乙方的供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的质量判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测由有关法定检测单位实施。

(二)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1 款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 帐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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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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