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人才引进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如实写明申请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另提供由市相关部门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的证书(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引进人才登记表》中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4、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5、调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批复(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职务任命书等。
7、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如配偶已在沪,须提供在沪方的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
8、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无子女: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
已婚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10、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1、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用人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网址)http://222.68.19.231/webMaster/ggrs/ggrs_rcyj.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