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某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3:2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小区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于2005年11月23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招标人确认后执行。”工程开标后由某施工企业中标,工程标底价2537.13万元,中标价为2091.3515万元,暂定价及甲供材279.27万元。2006年3月3日,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关于某工程结算方式调整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调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同比下浮结算”,投标书中措施费198.85万元,工程参考预算措施费324.61万元。施工企业于2007年就结算中下浮率的问题提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主要存在两点分岐。

(一)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下浮比例有异议,甲方认为下浮比例应为不含暂定价及甲供材价格,即1-(2091.3515-279.27)/(2537.13-279.27)=19.74%。乙方认为下浮比例应包括暂定价及甲供材价格,即1-2091.3515/2537.13=17.57%。

(二)调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同比下浮结算有异议,甲方认为投标同比下浮指的是投标书中措施费除以工程参考预算中措施费的下浮,即1-198.85/324.61=38.74%。而乙方认为投标同比下浮指的是中标价除以工程参考预算的的下浮,即上述1-2091.3515/2537.13=17.57%。

二、争议焦点

(一)本工程下浮比例应如何计算?

(二)“同比下浮”表达的意思是否准确?

三、结论与观点

(一)首先,暂定价与甲供材是甲方指定的材料品种和价格,不参与市场竞争,施工企业不得随便变更品牌与价格,投标报价时也不能随便让利,因而暂定价及甲供材不应下浮。但是,从合同条款来看,承包人按照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所表达的意思明确,而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定义也明确,即包含了暂定价与甲供材价格。单从合同性质来看,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是双方在合同中的一种约定,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暂定价及甲供材是否下浮无关。因此本工程下浮比例应为1-2091.3515/2537.13=17.57%。

(二)“同比下浮”意思不清,造成多种理解,因此只能进行调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经研究比较其投标书和参考预算,施工方在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上下浮不多,而在项目措施费上下浮较多,达到38.74%,而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仅下浮为17.57%。两者相差较大,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类似工程进行了比对,发现类似公开招投标工程的措施费下浮一般在20%左右,并提供甲乙双方参考,经调解双方同意对新增措施费没有单价的按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三)签定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书,应充分考虑到当时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对工程造价调整的约定,对可能引起合同计价纠纷的地方,应尽量做到明确细致到位,尽量不留活口。本例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中涉及到下浮率的问题,应避免使用“同比下浮”、“同等下浮”等不确定用语,最好应明确计算方法,确定具体下浮数值,从而避免产生扯皮。

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案例

典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研究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购房合同纠纷案例

购房合同纠纷案例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联营合同纠纷案例

某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某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纠纷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