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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案

(2011)豫法民提字第6号

简介:

顺驰公司与施工单位红日建筑公司先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后举行招投标,并由红日建筑公司中标。后由于红日建筑公司逾期未完成工程项目,顺驰公司起诉要求红日建筑公司及时交工并赔偿逾期交工的损失,而红日建筑公司反诉要求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结算工程款。本案由于先签订合同后招投标的做法违反《招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因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案情:

顺驰公司与红日建筑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后即开工建设,并于2006年5月8日双方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随后顺驰公司才举行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而红日建筑公司于2006年5月9日中标。

问题:

1、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价款费用按照什么标准结算?

法院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1、本案顺驰公司与红日公司现行签订合同后招投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顺驰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与红日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安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顺驰公司未与红日建筑公司签订符合招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按照中标文件的内容作为确定工程价款依据的做法

更符合立法的本意。

再审法院认为: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安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应根据施工方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依照当时相关规定据实结算工程款更符合本案客观情况。

结论:

本案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导致先前签订的《建设工程安装合同》无效,同时招投标文件也无效,因而相关工程价款应当依据施工方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依照当时相关规定据实结。

相关知识点引申:

第一、工程项目是否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先合同因没有招投标,就是无效合同。

第二、先合同和招投标文件都无效,后合同也无效,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先合同进行结算。

本案因违反《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前合同无效,同时招投标文件也无效。 若违法招投标之后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应当强调,这种情况签订的前后两个合同,不符合黑白合同的规定,“白合同”的成立条件应当是合同有效为前提。本案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所以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

先、后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因而,只能定性为无效合同,不存在合同效力补正的问题。相关工程借款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先合同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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