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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刘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XX镇XXX村二社(6村2队),身份证号码:5107221969XXXXXXXX,
被答辩人:冯XX,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8日,住三台县凯河镇跃进王长沟村,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冯XX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川2017-0722-3153号”上诉一案,就其上述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证据采信恰当。
(一)双方结算应付款679188.79元,有三台县XX镇组织调解的“调解记录”证实,且双方双方当事人认可。
(二)有上诉人签字认可的借支劳务费证据证实,已付款665740.00元:
1、上诉人签认的2008年-2010年期间借支统计单:524640.00元。其中:
答辩人妻子代为支付2008年114000.00元,
2009年42500.00元, 2010年319000.00元,
答辩人本人支付:
2010年49140.00元。
2、上诉人签认的借条:2011年1月31日领取60000.00元。
3、上诉人2011年2月以后分四次领取的25000.00元(调解记录、双方认可)
4、代扣代还担保债务55000.00元(调解记录)
(三)应付款679188.79减去已付款665740.00元,实际扣发劳务费13448.79元
二 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无误,适用法律适当
1、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认真组织了举证质证,查明了事实真相。
2、双方对欠款13448.79元,性质有争议,虽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答辩人“质保金”的说法,但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该款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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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就一个:2011年1月31日上诉人的6万元借款是否包含在2010年的借款中,几份上诉人签字认可的借条可以完全、充分的证实:2011年1月31日的6万元不包含在2010年的借款中,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6万元包含在2010年的借款中。
所以,一审法院准确的把握了案件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准确、审判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呈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