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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阴市建设局 江阴市卫生局

江阴市物价局 文件 江阴市房产管理局

澄建【2008】73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保障高层住宅居民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阴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制通知。

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我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乡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生活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本房内输水管线等,泵房有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按设计规范提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居民住宅(如各类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供水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不得使用相关部门规定的禁止使用与淘汰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水材料、设备和未经相应资质机构检验合格的水表。 修建构筑物、厕所、化粪池等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造成危害。

水泵房宜独立设置,应为小区内地面建筑。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高层住宅,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需委托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无需改造的,产权人可以委托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经检测不合格需要改造的,产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改造。

对新建居民住宅中配套建设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可由供水企业承接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履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义务的应当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第九条二次供水涉及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期满十五年后维修费纳入房屋维修资金。

第十条承担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定期维护、保养水池。水箱。水泵。管线等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池;

(二)负责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四)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直接从事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具备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和维护的单位以及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 第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的或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相应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本市市区城市供水范围以外的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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